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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德于法 祖训登堂

2017-11-23 10:13: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10月23日《福建法治报》在第五版以《百年祖训“走进”公诉人的起诉书》为题,报道了龙岩市检察院检察官出庭公诉一起涉嫌抢劫案中,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一反常规,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当庭教育,反而结合客家祖训,对坐在法庭上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了亲职教育:“‘非他人败之也,母败之也。’这一段百年祖训,时时在为大家敲着警钟:为人父母,不仅仅是要对未成年子女尽抚养义务,更应当注重对子女的教育和约束,加强与子女的沟通,不能对子女放任自由……”公诉检察官的话音未落,法庭里就响起一阵呜咽声,被告人的父母当场潸然泪下。

读后,笔者不由为之一振,此公诉环节给检察机关出庭公诉注入了人性化的含量,很好地把道德与法律有机相结合,值得推崇。

长期以来,我国公诉机关一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讲究事实、证据、法理。这本身没错,它是法律程序的规范要求。但是,由于格式化的色彩太浓,使公诉环节显得“冷冰冰”,缺少人情味。

有人说,“法治”两个字从偏旁部首看意为“水”治,意味着良法善治的终点是滋养人心、荡涤人心。寓德于法,可以强化法治本身的正当性,也是一个用法治为社会核心价值一锤定音、使其更具感召力的过程。

祖训,即祖先的遗训、训诫。是一个家族之链上某一个祖先出类拔萃、深孚众望而为家族其他成员所崇仰追慕,其懿行嘉言经过家族子孙代代接力式的恪守,便成祖训。从影响的时间性而言,祖训的观念更能影响人的一生。它作为世世代代行为的准则,对人一生道路的选择、日常的作为、性格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和规范意义,督促着人恪守美德、诗书育人。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祖训是具有灵活性的信条,它的意义具有主观色彩和可塑性,在不同的时期可以被赋予更多不同的内涵。它有条件符合时代的变迁,能随着时代的变迁而被赋予其新的内涵,使之更符合时代的需要,从而更具长久价值。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让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检察官、法官,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个特殊的教育工作者。在法庭上,充分考虑到法、情、理,克服铁面冷峻的一面,增添些人情味,彰显人性化,对于惩恶扬善、禁奸止过,化解矛盾、止争息讼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据报道,龙岩市检察机关充分认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力,将“敦亲睦族”的祖训情怀融入亲职教育工作。结合每个家庭的实际,实现“一家一训”,通过引导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同学习、共实践的方式内化客家祖训,提升监护人的责任感,引导监护人正确履行亲职责任,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治理的两盏灯,只有它们照亮彼此,才能在社会生活中也在人们心头相映成辉,共同照亮国家治理的每个角落,指引全社会更有序地前进。

中华法系司法历史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连绵不断发展数千年。在我国司法传统当中,有许许多多“古老而又永远年轻”的东西,期待着后人去挖掘、去传承、去弘扬。所以,我们应该怀着一颗敬畏之心,去重读老子、重读孔子、重读韩非,去重读厚重而丰富的传统司法文化。

(扬凡  作者单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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