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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里的学问

2017-12-04 10:44:1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最近,这起小案件几经周折,终于尘埃落地。被告人吴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这只是我作为员额检察官办理的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案件看起来很小、挺简单: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一名派出所的户籍协管员吴某,通过公安内网套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其越南籍的弟媳妇张某办理了身份证、户口簿,随后办理了社会保障卡,张某利用社会保障卡在医院报销了看病费用计6353.6元。

当时,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定性是否准确呢?

承办该案的我,认真阅卷后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吴某,而后查找相关案例,对该案进行认真分析。首先认为公安机关定性错误,因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不属于国家机关的证件,更不属于公文、印章;《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明确定性为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但是吴某身为户籍协管员,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呢?围绕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列出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查明户籍协管员的职责、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程序等内容。经过一个月的补充侦查后,我认为吴某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其为弟媳张某办理身份证,后办理的社会保障卡给国家造成了6353.5元的经济损失,但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无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而吴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为慎重起见,我将该案提交科室讨论。没想到,对吴某的定性有的办案人员认为吴某构成诈骗罪。因为张某利用吴某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障卡骗取报销了6353.6元的看病费用,已经达到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因而吴某也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原本看似简单的案件,随着思考的深入,案件的定性也变得扑朔迷离。

那么,这起案件究竟该如何定性呢?鉴于该案存在分歧意见,于是将该案提交检委会研究。检委会委员各自发表了见解,基本否认了吴某构成诈骗罪共犯的定性,认为吴某为其弟媳张某办理社会保障卡,张某利用社会保障卡看病报销费用两者之间的关联性不够紧密,况且认定吴某构成诈骗罪共犯的前提必须是张某构成诈骗罪,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查清张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对构成滥用职权罪,还是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检委会委员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最后大家认为有必要继续查明吴某是否具有办理身份证业务的职权,也就是其是否具有自己的账号登录公安内网办理身份证业务。

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第二份补充侦查提纲,原本一册薄薄的侦查卷,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变成了三册侦查卷,案情也变得越来越清晰了。吴某为弟媳张某办理身份证是使用民警的账号登录的公安内网,自己本身不具有账号,因而不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对吴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构成诈骗罪。那么,排除了吴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和诈骗罪这两个罪名,吴某是否就可以定性为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呢?

且慢,请注意该案发生在2012年下半年,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新罪名,《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案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对吴某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那么,吴某是伪造还是变造身份证呢?伪造是指无身份证制作权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身份证上进行变更,改变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吴某将其弟媳张某的头像套用到他人的信息上,制作出张某的身份证属于伪造身份证的行为。至此,对吴某的定性已经明了,于是以吴某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提起公诉。

一起简单的案件,前后经过近半年时间,经历两次退查,提交科室讨论和检委会研究,终于以吴某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看起来简单的案件,其实里面的学问真不少!

(曹仕旺 作者单位:连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