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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案”与“了事”

2017-12-04 10:47: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2017年11月21日《福建法治报》刊发了报道《4000吨垃圾山“乾坤大挪移”》,说的是长乐区人民检察院采取“诉前圆桌会议”协调的办法,妥善解决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笔者在此为他们的做法点赞!

说是今年3月初,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得到线索,某镇某村的一条溪流旁,露天垃圾越堆越高,恶臭难闻,河水受污,村民怨声载道。起初区检察院向当地政府发出了“及时转运处理生活垃圾”的检察建议,但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区检察院可以直接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便可了结此案。而且这样做结果是显然的,他们只要将一纸行政诉状递到法院,区检察院再派人参加法院开庭起诉,此案就算了了,并且肯定胜诉。

但是,“案”了了,“事”了了吗?答案是肯定的,“事”没了!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的同志也明确地意识到这一点。所以他们没有简单地将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而是采取“诉前圆桌会议”协调的办法,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既了了“事”,也了了“案”。

虽然这是就一起涉及公益的行政诉讼案件所采取的做法,但对于其它性质的行政案件和许多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民间有一句话叫“屈死不打官司”,尽管这话有失偏颇,也勿论是不是百姓对法院心存误会还是偏见,但至少说明老百姓怕打官司的一种心态:一是怕麻烦,毕竟向法院起诉要经过许多程序,要耗费许多时间和精力;二是更怕赢了官司输了钱,不管怎么说,毕竟打官司总是一件要花钱的事情,由于判决和执行的相对独立性,以及执行的难度等种种因素,以致许多案件执行往往不到位甚至无法执行,结果是当事人耗时费力打了一场官司,最后得了一纸空文。也就是说,许多老百姓都是万般无奈、迫不得已才选择打官司的,而选择打官司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了事”。

诚然,无论任何时候,不管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原由五花八门,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更是名目繁多。应当说,各级政法部门尤其是公安、检察、法院部门的同志,绝大多数是能够公正依法办案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广大政法干警若能更多地像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对待本文所说案例一样,多从“了事”的角度进行“圆桌会议”,做到案了事也了,无疑更是人民群众所欢迎的。

(乔夫  作者单位:南平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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