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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检察院:民事再审建议被法院采纳

2017-12-04 16:23: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永泰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经审查当事人张某武与张某明、胡某借贷纠纷民事监督申请一案,提出了再审建议,并被永泰县人民法院采纳。

2015年2月10日,张某明以经商缺乏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张某武以现金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张某明出具了借条、收款凭证予以确认。借条与确认收款凭证均只有张某明个人签名。嗣后,张某武多次催讨,张某明未还本付息。

2015年5月18日,张某武向永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明偿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同时要求张某明的妻子胡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2015年9月30日,永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明与其妻子胡某共同偿还张某武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

2017年,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审查张某武与张某明、胡某强制执行检察监督案过程中,发现张某明与胡某已于2014年9月16日在永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根据该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明向张某借款25万元的借款事实不是发生在张某明与胡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胡某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经检委会研究决定,永泰县检察院向永泰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永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判决书确有错误,对再审建议予以采纳,并于2017年11月6日裁定该案予以再审。

(通讯员刘柳青、陈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