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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组织学员作弊获刑

2017-12-14 09:07: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上杭法院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4日讯   近日,上杭县法院审结一起驾驶证考试作弊案,被告人曾某、刘某、陈某、邓某在担任驾校教练的过程中,组织学员作弊,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等。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以来,上杭法院审结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罪案。

2016年10月,黄某报名参加驾驶证考试,因文化程度不高,害怕无法通过理论考试,遂向驾校教练邓某询问是否有途径“包过”科目一。邓某将黄某介绍给同为驾校教练的陈某,并商定通过科目一考试后向黄某收取4000元费用。随后,邓某帮黄某预约科目一考试,黄某先后于2016年10月12日、12月7日两次携带作弊设备到上杭交警大队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过程中由曾某、刘某、陈某在出租房共同进行后台作弊操作,因考场信号不佳,黄某均未能通过科目一考试。2016年11月4日,在陈某的安排下,黄某携带作弊设备到漳平市交警大队参加科目一考试,但仍未通过。2016年12月19日,黄某在上杭交警大队科目一考场再次使用无线电设备作弊时被监考民警查获。案发后,曾某、刘某、邓某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刘某、陈某、邓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曾某、刘某、邓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组织考试作弊罪,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