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启动自行补充侦查开展非法证据排除

2017-12-18 09:05: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谁修改了被害人询问笔录?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8日讯   被盗走的手机到底价值几何?笔录为何被修改过?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该案被害人询问笔录存在涂改,遂立即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最终排除非法证据。日前,鼓楼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林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审查阅卷中发现隐情

2017年4月,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受理一起盗窃案。该案卷宗材料显示,犯罪嫌疑人林某在一服装店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手机1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林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因此按照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刚好达到盗窃罪1500元立案标准。犯罪嫌疑人林某到案后对其盗窃被害人手机的行为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按照正常办案流程,如果没有意外,此案将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移送至法院,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就此结案。

然而,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却发现案件卷宗材料中被害人询问笔录在手机具体购买时间上存在涂改,被害人陈某原陈述其手机购买于2017年1月初,购买价位为1599元人民币。但该份笔录“1月上旬”被涂改成“1月12日”这一个明确的时间。“按照常理推测,12日并不在上旬之列。”这一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因该案未找到实物,结合陈某提供的手机型号等信息,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以该手机(扣除充电器等配件)市场价1500元为基准,被盗时该手机仅使用9天,未超过10天使用折旧期,按照规定无需进行折价,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刚好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因此,手机的具体购买时间直接影响到被害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介于罪与非罪之间”。于是,办案检察官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发现“案中案”

办案检察官迅速通知被害人陈某及其丈夫赵某到检察院接受询问。

陈某及其丈夫赵某到检察院后,称手机是赵某于2016年12月12日“双十二”网络促销活动期间,以1549元的价格购买于网络电商,并提供了购买记录、邮寄凭证、手机型号信息等书证。“笔录上购买时间肯定不是我涂改的,1月12日这几个字也不是我写的。”陈某同时对公安阶段其本人所作笔录进行辨认后向检察官证实,“当天我只跟民警说手机大概是在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上旬买的,要回家让我老公提供手机具体网上购买凭证 ,但民警并没有找我们要这些材料。”

若陈某所说属实,那么其之前所作的笔录极有可能是遭到人为涂改,公安侦查人员在查办该案中未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材料而使林某受追究,极有可能涉及渎职线索。

针对陈某陈述的情况,办案检察官走访了电信部门,证实该案手机入网时间为2016年12月17日,这也与其提供的书证材料吻合。由此推定,手机购买时间确实为2016年12月12日,公安侦查人员原先制作的被害人询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排除。

因截止到被盗当天手机经使用了39天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就应当进行折旧。随后,鼓楼区检察院委托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手机重新进行价格鉴定,经鉴定涉案手机成新率按使用年限法确定为98%,因此在案发时价格应为1470元,未达到盗窃罪的构罪标准,犯罪嫌疑人林某并不构成犯罪。

最终,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依法对林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并予以释放,同时针对该案公安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渎职线索移送审查。

新闻延伸:

今年来,鼓楼区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出台《公诉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实施细则(试行)》,明确适用条件, 建立承办检察官主导、司法警察协助侦查的工作模式。截至目前,该院已对 23起案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从中排除非法证据3件,作出不起诉决定7件,发现并移送涉嫌渎职犯罪线索4件,经初查后立案5人。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