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福安市检察院创新公诉机制提升办案质量

2017-12-19 08:35:05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让公诉办案“动”起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9日讯   “改变‘坐堂办案’传统模式、主动释法说理化解矛盾、走访企业服务经济发展,近两年来,我院公诉部门通过这三项改革创新,真正让公诉人‘动’了起来。”近日,福安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陈平对记者说,“今后工作中,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立足司法为民,不断加大创新力度,提升办案质量。”

该院公诉科干警从“就案办案”的传统思维中跳出来,走近基层聆听诉求,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所经办的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树立起“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良好检察形象。两年来,该院公诉科共计参与巡回检察27次,实地勘察16次,走访当事人逾百次,化解矛盾30余起。

眼见为实——

从“在卷证据”到“在案证据”

“休息区域与商用区域是否有隔开?”“隔断物能否有效隔断区分两个场所?”“能否认定入户抢劫?”

前些日子,该院公诉科的检察官林玲凤脑海中总是浮现出上述这些问题。

原来,这是她在审查一起抢劫案件卷宗时产生的不解。案情是两名年仅19岁的青年男子趁着夜色进入了一名独处老人的店铺内并伺机进行盗窃,但偷盗过程中被老人发现,其中一男子便拿出小刀要求老人交出财物……这本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抢劫案件,但特殊的是该案发生在一间商住两用的小卖铺中,商用区域与休息区域之间仅有单独的一道木板间隔。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房屋处于公开状态且非生活使用,就不应认定为“户”,进而也就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因此,该案症结就在于现场的隔板能否将这小卖铺一分为二,划出两个功能区域。

即便有公安机关所附卷的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但对隔板摄制相片数量不足,未能反映隔板全貌。“仅有这些还是不能对案件的定性有绝对的把握,如果不到现场勘察,恐怕很难安心。”林玲凤说。

随着实践中此类“难题”的出现和承办人员的反馈,福安市检察院公诉科推出一种新的“解题思路”——全面深化检察官亲历办案模式。

之后的一个场景里,林玲凤会同侦查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并多方询问街坊邻居,均证实设置该隔板的初衷即是隔绝出一个小私人空间以便休息,隔板外部对外开放作为商铺使用。

至此,该案的定性问题在林玲凤心中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此案不构成入户抢劫。最终,法院支持了她的起诉意见。宣判时,获得轻判的两名失足青年涕泪交集,在深深悔过之余,对检察官表达了谢意……

“之所以强调办案的亲历性,逐渐改变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坐堂办案模式,是为了积极完善证据链条,努力使‘在卷证据’变成‘在案证据’,做到眼见为实,心里有底,真正强化检察官的内心确认。”该院副检察长张闽道出了改革初衷。

现身说法——

从“衙门办案”到“上门释理”

“怎么就不起诉他了呢?”“不能因为他是村委主任就包庇他啊!”

这是此前该院公诉科办案中的另一个真实情景:对犯罪嫌疑人存疑不诉之后,被害人径直来到检察官办公室表示不满。这让当时的承办检察官有些无所适从……

但是,随着该院公诉科深度推动检察官亲历性办案后,这一切似乎产生了良性连锁反应,其中释放的最大“红利”莫过于有效地减轻了涉检信访的风险压力。

“检察官可以在案卷中找寻事实,但无法知晓当事人的现实诉求,而亲历现场,广泛询问和了解,则可以明晰和把握案件的风险与息诉途径。”这是公诉人胡涛亲历办案后的深刻体会。

在办理甘棠镇某村委主任林某华故意伤害一案中,针对案件实际情况,一方面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存在风险;另一方面该案案发起因特殊,双方矛盾突出,处理不当存有较大信访风险。为此,承办该案的胡涛通过多次亲历现场,就近问询街坊邻居,了解分析案件发生的潜在因素,对当事双方的诉求了然于胸。

胡涛一改“被动接受申诉”为“主动走访,上门释理”,协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多次深入被害人家中,以喝茶聊天的方式与被害人讲解案件症结所在,并组织当事双方谅解会谈,还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为被害人申请司法救济,最终得到了被害人的理解。

“从‘拒绝会谈’到‘理解释然’,反映的不仅仅是一个案件层面的息诉息访,更是提高司法公信的一次鲜活体现。”公诉科科长陈平深有感触地说。

据介绍,两年来,通过推动亲历性办案走访当事人的形式,依托巡回检察平台,该院公诉科有效化解矛盾复杂、尖锐的案件11件次,涉及金额逾百万元,取得了很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