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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厦门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2018-01-03 09:32: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让司法智慧精彩演绎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3日讯   2017年,厦门两级法院受理案件11万多件,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保障民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期从适用法律正确、社会关注度高以及效果好、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各类案件中评选出“十大典型案件”,不仅是把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总结好、利用好,更是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共享司法资源和智慧,使案例资源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被告人张天盛等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天盛为骗取出口退税牟利,先后组织被告人刘启智、刘婷婷等人,使用厦门华福进出口公司等公司的名义操作虚假出口业务。在公司没有实际采购、出口货物的情况下,采取购买海关出口报关单证假报出口(俗称“买单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3名被告人以外贸公司名义操作虚假出口业务报关出口货物2437票,报关总金额243654474.4美元,为出口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915份,申请出口退税人民币243300480.36元。厦门中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张天盛无期徒刑、刘启智有期徒刑10年、刘婷婷有期徒刑6年。

【专家点评】

本案涉案金额逾2.4亿元,所涉及犯罪行为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手法环环相扣,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开票、购票、抵扣”,骗取出口退税中的“购票、买单、骗税”,具有明显的“流水式”团伙作案特征;涉案人员复杂、流动性大,跨地域作案,分工明确,组织有序,形成完整的犯罪产业链,增加了办案难度。随着涉税犯罪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手法日趋智能化和多样化,本案能针对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厘清争议、统一认识,确保案件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有效打击了涉税刑事案件。

——王志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被告人周春望等、被告单位厦门鹏康商贸有限公司等销售假药、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春望、郑咏明先后于2011年5月、2012年3月成立厦门鹏康商贸有限公司和厦门国康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招聘施加元、陈悦忠任现场经理,培训罗建胜等15人冒充医生,以电话咨询的方式销售“双岐三效”“紫苏油软胶囊”和“东方宝”等假药300多万元,销售“乌龙养血胶囊”“益气消渴颗粒”和“参茸大补膏”等药品2000多万元。厦门中院以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厦门鹏康商贸有限公司和厦门国康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金800万元、600万元,周春望、郑咏明、陈悦忠等18人有期徒刑15年至9个月不等,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林思有期徒刑2年。

【专家点评】

本案系严重侵害药品安全领域、关系民生的典型案例。该案涉案金额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受害者遍布全国,且多为老年患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在程序上,该类案件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应采用严格的法庭调查程序并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犯罪成立,以达到人权保障、审判公正的目的;被告人是否明知作为构罪的要素之一,属于严格证明范畴。在实体上,对于该类案件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主体范围及其主观犯意、确定单位犯罪双罚制的罪责,以及维护药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陈卫东(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被告单位厦门百嘉园餐饮有限公司、被告人郑铃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郑铃云作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被告单位百嘉园公司。对于百嘉园公司与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7日裁决百嘉园公司在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并支付拖欠租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5日、12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对上述仲裁判决予以强制执行并两次对郑铃云司法拘留,但百嘉园公司仍拒绝腾房。2017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1月24日,思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厦门百嘉园餐饮有限公司罚金1万元;郑铃云有期徒刑9个月。案件办理过程中,百嘉园公司履行了相应的腾房义务。

【专家点评】

本案系厦门中院首起以单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本案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仲裁裁决书所作出的执行裁定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单位及其主管人员自愿认罪认罚并于案发后主动履行了相关执行义务,思明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了审理,并采纳了相应的量刑建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并当场缴纳了罚金。

——刘宪权(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被告人黄海等26人开设赌场案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9日至9月3日,被告人黄海等3人以营利为目的,合伙购置电脑等作案工具,在微信社交软件上建立微信群作为赌博平台,白天利用“PC蛋蛋”、晚上利用“加拿大”时时彩的开奖结果的“和”作为赌博目标,接受该微信赌博群中不特定群成员进行押注。同年9月5日至11月19日,被告人黄海与曾佳佳等人添购新的作案工具,并在集美区设立两个窝点,先后建立两个微信群作为赌博平台,并招募被告人章文旋、林国锋等人负责招揽赌客,为赌场运营提供现场管理等。涉案期间,接收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90006554.23元。

集美法院分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黄海、郭韶华、杜煜坤、曾佳佳、林国锋、章文旋有期徒刑6年至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8万元不等;判处其他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7万元至1万元不等。

【专家点评】

该案件涉及的刑法疑难问题较多,这些问题兼具了传统困惑和现代创新的内容。首先是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分,特别是在与网络结合的情况下,案件处理很好捕捉了虚拟环境下开设赌场的特征;其次是共犯体系中的主从犯区分问题,同样也是与网络结合的情况下,如何剖析参与人在共犯中的地位,案件处理准确把握了确定共犯地位之作用力的关键因素,甄别了身份、时间、手段等次要因素的作用;再次是案件处理中对于自首、坦白、数额等量刑情节的梳理分析也颇见功底。

——吴贵森(集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