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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厦门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2018-01-03 09:32: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吴某与某商场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吴某在某商场购买多力牌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43瓶,支付货款3706.3元。该调和油标签正面图案标明“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精选多力葵花籽油与特级初榨橄榄油”字样,其中“特级初榨橄榄油”以相同字样换行加以标注,在上述文字的右下方配有橄榄果实图案,左侧顶部配料表中标注“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吴某以涉案商品的标签形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其系以橄榄油为主要成分为由向思明区法院起诉,要求商场立即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厦门中院二审认定涉案商品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判决商场向吴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专家点评】

本案二审判决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卫生、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体现司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理解达到更高维度。同时,从食品标签内容对消费者购买选择的影响和食品配料添加量或成分含量对食品营养成分、商品价格和消费者使用方法的影响,分析认定涉案商品的标签标示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从而依法支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并支付赔偿金的请求。该案彰显人民法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对构建文明、诚信、守法的消费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蔡某与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选择适用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但对于蔡某提交的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的真实性,其他当事人持有异议,并申请向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核实。海沧法院委托该研究院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了上述有关规定的真实性,并分析了适用有关规定的具体疑难问题。在当事人对《法律意见书》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海沧法院采纳《法律意见书》的论证意见,并直接适用上述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专家点评】

本案系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台湾地区有关规定裁判商事纠纷。本案裁判依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并通过适格的第三方机构来协助法院进行查明,既保证了有关规定适用的准确性,又提高了审判的效率,是一个值得推广的查明方法。

——肖伟(福建省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梁某与厦门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

梁某于2009年7月入职厦门某公司,该公司与梁某签订《保密协议书》,对竞业限制进行约定。2015年1月25日,梁某从该公司离职,公司按约定向梁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A公司与厦门某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A公司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梁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厦门某公司以梁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梁某应支付厦门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梁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集美法院判决梁某向厦门某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专家点评】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行为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中,梁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却由A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判决透过现象看本质,依法认定A公司与梁某存在劳动关系,而A公司与厦门某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梁某至A公司工作违反了与厦门某公司的竞业限制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判决格式规范、结构清晰、层次分明、说理透彻,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该判决对于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全民创新的良好法律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典型意义。

——何其生(“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