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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发布2017年十大执行案件

2018-01-08 09:31: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4、水质保险财团(Water Quality Insurance Syndicate)油污损害赔偿系列案

【案情】2014年7月23日,图瓦卢籍的“安娜”(ANA)轮在福建省罗源湾水域触礁搁浅,燃油泄漏造成周边海洋环境严重污染。2017年7月,福州市百洋恒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加利亚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林义著等296户养殖户先后依据各自与“安娜”轮油污责任保险人水质保险财团达成的生效调解书,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343万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涉案数百名养殖户,且事故自发生至今已长达3年,给各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处置不当或不及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另外,调解书确认的金额远超过水质保险财团就事故在本院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1879万元,且各方心理预期较大,希望从基金中多分配到款项,争议极其激烈。为有效推进执行,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各申请执行人及水质保险财团进行协商,并从法律技术层面为双方提供指导,引导各方当事人理性、妥善解决争议。在法院的主持下,各申请执行人经过反复磋商就基金款项分配达成和解协议,确定分配比例,并及时把款项分配到每一个申请人的手上,妥善执结该案。

【评述】本案涉油污损害赔偿金额大,关系数百名养殖户的重大民生利益,还关系着海洋环境保护,再加上涉外因素,执行任务艰巨。厦门海事法院执行局干警通力协作,主动作为,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的和解协议,及时、高效地将每一笔款项发放到申请人手中,让每一个当事人在本案中感受到公正司法的温暖,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5、漳州宝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案

【案情】被执行人漳州宝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解除诉前保全对其银行账户冻结的同时,未向申请执行人厦门立普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也未支付剩余货款92.1862万元,且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用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文、实际管理人陈宝发及其亲属等多个私人账户对外交易往来,恶意转移资金高达471.6万元,致生效文书无法执行。

龙海法院强化各项执行举措,组成三个专案组,分别为案件评析组、资产调查组和外勤组。案件评析组负责案卷证据的整理、分析、认定、案件报告;资产调查组负责核查公司及涉案自然人的所有银行账户流水、公司出资、股东股权变更及公司资产收益情况等;外勤组负责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人的下落以及实施抓捕。通过细化分工,全面、细致调查被执行人宝发光电的财产情况、资金流向,并经调查、比对留存在公安、房产部门的陈龙文、陈宝发的住址,深夜蹲守顺利将二人拘留到案,最终固定宝发光电涉嫌拒执犯罪的证据,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宝发光电已与立普光学达成分期还款协议,陈宝发、陈龙文亦将继续面临刑事制裁。

【评述】“僵尸企业”涉执案件一直是执行工作的“顽疾”,涉执企业在执行阶段常呈现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公司停产停业、公司资产转移殆尽等沦为“空壳”,致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龙海市法院以专案组的办案模式,细化工作分工,成功将被执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人以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刑事立案侦查,有效促使“僵尸企业”履行生效裁判,为执行类似“僵尸企业”案件开辟了新的思路。

6、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留拥进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案

【案情】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下称龙德公司)与被告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正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晋江市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审理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泉民终字第5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上正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及连带偿还龙德公司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该判决于2016年4月6日生效。同年7月4日,龙德公司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在被告上正公司法定代表人留拥进的授意下,公司出纳留怡萍将该公司位于福建省惠安县惠东工业区的厂房及设备分别于2016年7月20日以每季度租金8.16万元的价格租赁给“协力”鞋面厂、于2016年8月5日以每季度租金2.4万元的价格租赁给苏明兰,于2016年10月14日以每季度100万元的价格租赁给泉州家世比家具有限公司,且为逃避上述履行义务,被告人留拥进指定承租方将相应租金转入留怡萍的个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并挪为他用。其中,有102万元被转至戴文龙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

该案的执行难度在于被执行人留拥进逃避执行的行为十分隐蔽,难以发现租赁情况及租金的去向;执行范围难以扩及租户及被执行人公司的出纳留怡萍,租户亦不积极配合,租金也难以控制。

执行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立即对该公司名下厂房的租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得到了公安协助执行工作室的有力协助,最终确定了租赁情况及租金的去向。

2017年12月7日,晋江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留拥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评述】晋江法院积极借助公安协助执行工作室的作用,有效补强法院在提取、固定证据方面的薄弱环节,发现和确定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的证据,不仅追究犯罪主体为个人的拒执罪,还追究了单位的拒执罪,对被执行人产生强大威慑,同时也对案外人具有良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7、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案情】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员工1000余人,曾连续五年荣获莆田市纳税超千万元大户称号,因投资过快,资金链骤然断裂,债务缠身,债权人纷纷诉至法院。

莆田两级法院受理的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林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执行案件有125件,申请执行标的本金高达8.38亿元;正在审理或判决尚未生效、尚未申请执行的系列民间借贷案件共8件,诉讼标的约为2.04亿元。因该系列案件抵押融资较多,涉及不同类型的债权,且该公司开发“正鼎.小镇”等楼盘因逾期办证引起购房户多次信访。同时公司“正鼎·北戴河”项目,也因资金链断裂面临烂尾的风险,拖欠工程款造成工人多次到市政府信访。因此如果盲目实施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手段,不仅会造成系列案件无法全部受偿,且公司也会濒临破产,进而给当地经济形势带来不稳定因素。

莆田中院在深入走访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开发的“正鼎·北戴河”楼盘项目有34.78万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4-1.5万元销售,预计销售额可以达到40多亿元。但被执行人因资金困难,将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上海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金额5.75亿元本金及利息,且该案已经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考虑到正鼎企业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资大于债,莆田中院主动作为,积极向市委、市人大汇报,与市政府沟通协调,引起市领导高度重视。最终莆田市决定由国有企业莆田市建工集团投入5亿元资金合作开发“正鼎·北戴河”项目,并先行支付5千万工程款保证楼盘复工。与此同时,莆田中院通过综合运用置换查封物、提供担保、融资转贷等措施,帮助被执行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将查封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查封房产,使政府5亿元资金顺利通过抵押融贷方式注入,盘活了40多亿元资产的房地产公司。目前正鼎公司已经完成了融资,“正鼎·北戴河”项目开盘销售良好,在此基础上,莆田中院趁热打铁,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已陆续通过以房抵债或售房款形式有序偿还申请人,经引导,申请人表示相信法院能妥善解决该案,从而避免了涉案楼盘被盲目拍卖而陷入烂尾,系列案件得到妥善有效化解。

【评述】“正鼎”系列案件的有效化解,是莆田中院解决涉金融案件“清理与拯救并重,要当好困境企业的医院”工作思路的生动体现,也是着眼服务大局、灵活运用善意执行手段的形象展示,更是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支持的有效成果,通过盘活房地产公司,避免了楼盘烂尾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矛盾的激化。该案件的做法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巡查组的高度肯定,并作为经验向全国法院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