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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1月11日公告

2018-01-11 11:19: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安市支行与福安市五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

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安市支行与福安市五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安市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福安市五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安市支行与福安市五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福安市五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福安市五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 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依法代为履行)。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安市支行 福安市五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1日

南平市司法局选任第四届

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及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南平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南平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意见,进行监督。

人民监督员属于非全职、公益性兼职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的十一种情形实施监督;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开展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工作,或者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

二、人民监督员的保障措施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享有一定的履职补贴及因参加案件监督而产生的城际交通费用和食宿费用的补助。

三、选任人数

市司法局面向全市公开选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63人。

四、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户籍地或常住地在南平市辖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者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五)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曾经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两届的不再选任。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五、报名方式和时间

(一)组织报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报名。

(二)自荐报名

登陆南平市司法局门户网(网址: www.nppf.gov.cn)点击“通知公告”栏下载《南平市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第四届人民监督员自荐报名表》,将报名表如实填写后附学历证书复印件邮寄至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218号(南平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或将报名表电子版及学历证书扫描件发送至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报名邮箱:np8627720@163.com。报名不收费。

截止报名时间:2018年1月25日。

六、审核公示

根据《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对网上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方式采取到拟任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

市司法局审核通过后,将在媒体上公示拟选任人选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选任为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详情可登陆南平市司法局门户网(网址: www.nppf.gov.cn)查询。

咨询电话:南平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0599-8612538、8627299

南平市司法局

2018年1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25日4时20分,我支队莲城边防派出所在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杜厝村码头查货一部车牌为闽H18633白色江淮厢式货车,车后厢改装有一个油罐,该油罐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4.62吨。因上述查扣的无合法手续柴油及其车辆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车辆将按相关规定报废拆解。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1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12日7时25分,我支队莲城边防派出所在福建省惠安县辋川镇南星村明峰水泥厂的空地查获一部车牌为闽C71752白色江淮牌厢式货车,该车后厢改装有一油罐,罐内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6.01吨。因上述查扣的无合法手续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1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11日20时许,我支队莲城边防派出所在福建省惠安县辋川镇梧山村内一村道的路边查获一部车牌为闽CH7M20白色面包车,该车内装有一简易油罐,油罐内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1.69吨。因上述查扣的无合法手续柴油原主及其车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1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8年1月3日1时许,我队海瑶边防派出所在福清市三山镇金明石化加油站附近,查获一起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案。现场查获一部红色改装厢式货车(车牌号:桂

M41813),现场查获车内成品油10.38吨,因上述查扣物品原主不明确,请以上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认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8年1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8年1月3日2时30分许,我队南青屿边防派出所在福清东瀚镇大壤村家福路段查获一起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案。现场查获一部改装蓝色箱式货车(车牌号:赣CT8839),现场查获车内成品油29.7吨,因上述查扣物品原主不明确,请以上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8年1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8年1月1日2时00分许,深埕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在石狮市锦尚镇厝上村委会附近内沟河旁边(边防辖区)查获三个塑料油桶,经过磅,三个塑料油桶内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1.84吨,现场未查获嫌疑人。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属主不明,请上述柴油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深埕边防派出所

2018年1月11日

罗源县城关新金福酒楼、姚翠霞:本院受理原告罗源县城关林钦京杂店与被告罗源县城关新金福酒楼、姚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1日

林仁强:本院受理原告黄光锐与被告林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1日

黄建生:本院受理原告叶庄平诉黄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闽0123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1日

黄建生:本院受理原告黄凤平诉黄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闽0123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