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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1月17日公告

2018-01-17 10:46: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8年01月05日01时20分,海警第二支队二大队执勤官兵在泉港峰尾海事附近海域(25°07′03"N,118°58′01"E)查获一艘涉嫌运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船舶(外壳未涂刷船名船号)及船载成品油37.36吨。该船为钢制材料,外壳涂刷蓝色,船长约14.15米,宽约3.87米。查获时,现场无船员,船上无任何船舶证书和船载成品油的任何合法手续。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该批柴油货主及该船船主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大队认领,逾期我大队将依法进行处理。联系电话:0594-5694110,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莆头村望山街1号海警第二支队二大队。

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二大队

2018年1月17日

认领公告

2018年01月04日23时45分,海警第二支队二大队执勤官兵在泉港峰尾码头附近海域(25°07′03"N,118°58′02"E)查获一艘涉嫌运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船舶(外壳未涂刷船名船号)及船载成品油50.34吨。该船为钢制材料,外壳涂刷蓝色,船长约28.92米,宽约5.32米。查获时,现场无船员,船上无任何船舶证书和船载成品油的任何合法手续。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该批柴油货主及该船船主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大队认领,逾期我大队将依法进行处理。联系电话:0594-5694110,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莆头村望山街1号海警第二支队二大队。

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二大队

2018年1月17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0月18日15时许,泉州边防支队围头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组织官兵在晋江市龙湖高速入口附近的路边(非边防辖区)查获一油罐车(车牌为赣CB7912,挂牌为赣CP520),内装有有一批无合法手续成品油33.49吨。现场查获驾驶员一名(李越,男,49岁,漳州市人)。因上述查获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1月17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12日20时30分许,东埔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组织官兵在石狮市鸿山镇东埔三村腾祥冷冻厂内一空地上(边防辖区)查获一辆车牌号为闽C11G17号的白色厢式货车,车厢内有一个油桶,在该油桶内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若干吨(后经测量1.21吨),案值约0.5万元人民币。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和涉案车辆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1月17日

认领公告

2018年1月12日21时许,我支队东埔边防派出所在石狮市鸿山镇伍堡凌峰漂染厂路段查获一部涉嫌运载无合法手续柴油的改装厢式货车,经测量,该货车实际运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5.54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及车辆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1月17日

认领公告

2018年1月14日17时34分许,深沪边防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晋江市罗山街道梧桐社区福亿电池厂一简易搭盖的民房内查获6个塑料油桶,6个塑料油桶内均存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共计12.9吨,现场未查获涉案人员。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及车辆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泉州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晋江市公安局深沪边防派出所

2018年1月17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松溪县金竹山食用菌专业合作社2018年1月15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本合作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谢平 联系电话:15892157075

松溪县金竹山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2018年1月17日

公告

福建海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新文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榕劳仲案【2017】1241号)。因你单位作为本案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60日期满后第6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17日

曾昭铸:本院受理原告魏文锐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魏文锐与曾昭铸之间于2013年10月2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二、曾昭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魏文锐货款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7日

严光锐、谢桂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诉你们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7)闽0302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7日

方庆林:本院受理原告陈碧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案本院判决:方庆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碧英借款18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7日

方志腾、倪金珠:本院受理原告陈学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案本院判决:方志腾、倪金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学伟借款158080元及该款2017年7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2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7日

李镇煌、陈熙、柯剑平、柯永耀、朱小妃:本院受理原告蒋南京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喜第酒吧、李献华、许家达、李镇煌、吴志建、陈熙、杨帆、周航、原升泰、柯剑平、许家宁、柯永耀、陈斌、林峰、林志钦、林志斌、朱小妃、黄圣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2016)闽0302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7日

林金友:本院受理原告程金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案本院判决:林金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程金芳借款2.1万元。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7日

蔡志华:本院受理原告林雪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案本院判决:蔡志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雪莹借款298350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已支付的利息1.35万元予以扣除)。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7日

陈国正:本院受理原告张云驹、张荔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案本院判决:陈国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张荔华、张云驹租金1.8万元及该款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以租金9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4月2日和5月2日起计算)。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7日

黄中山、潘秀莺:本院受理原告郑峰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案本院判决:黄中山、潘秀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郑峰松借款10万元及该款2015年9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7日

李海生、林贞:本院受理原告谢文高与被告李海生、林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判决:“李海生、林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谢文高借款人民币9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7日

吴智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诉你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闽030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7日

张学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诉你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闽0302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7日

林国椿、林春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诉你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7)闽0302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7日

苏振华:本院受理原告蔡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你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因你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