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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侦监科争创一流党建品牌

2018-01-25 09:28:02 来源:福建法治报

当好司法正义守护者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5日讯   依法履行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以及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似乎两三句话便能简单归纳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可是,这两三句话里却承载了太多的责任。

如何履行好自身的职责?2017年,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坚持将做好党建工作作为做好业务工作的基础,在全院率先打造“司法正义守护者”党建品牌。

这一年,鼓检侦监人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效果,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创新,为保障社会安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推动鼓楼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司法正义守护者”的党建品牌也在鼓楼区40多家参评单位中脱颖而出,获评“鼓楼区十佳党建品牌岗”。

探索开展逮捕阶段

“诉讼式审查”

2017年3月3日,鼓楼区检察院通过开展“诉讼式审查”依法对一起因违规开车门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郑某珠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针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问题,鼓楼区检察院侦监科采取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公开听取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务督察专员评议的审查工作方式,开展福州首例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

审查过程中,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郑某珠开左后车门致被害人死亡是无意识行为,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且双方当事人达成了116万元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参会的鼓楼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郑某珠的行为系偶然发生的过失行为、社会危险性较小,经评议,一致认为郑某珠无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

鼓楼区检察院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并参考各方意见后,于当日对郑某珠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7年,鼓楼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开展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要求承办检察官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需要,组织相关人员以“诉讼式审查”的形式,听取诉讼各方当事人意见,开展相关办案工作。该院出台的《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实施办法》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操作规范》,被省、市检察院全文转发。

据悉,2017年该院在8起审查逮捕案件中尝试采取诉讼式审查模式,经审查批准逮捕3起,不批准逮捕5起。侦监科科长陈华表示,此举有利于推进司法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提高审查逮捕法治化、现代化水平,体现公平正义。

全力推进派驻

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工作

2017年,鼓楼区检察院制定出台《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设立“检察机关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南街、东街等首批五个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充分发挥驻所检察室“前沿”监督优势,加大对公安派出所刑事立案情况、侦查活动情况的监督力度。

据侦监科干警介绍,2017年,该科干警在审查公安机关报捕的韩某韦涉嫌盗窃一案时,发现该案系犯罪嫌疑人与他人串通报假案的事实,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未依法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证据,侦监科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纠正。数据显示,2017年,该院共对公安机关超期羁押、同步录音录像制作不规范、未按时上缴涉案毒品、未全面搜集犯罪证据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7份》。

此外,驻派出所检察室还对公安机关立案情况开展监督。申诉人高某秀与2017年中旬向鼓楼区检察院申请对李某尧涉嫌诈骗一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进行监督,侦监科干警通过调取案卷材料,询问申诉人和证人后,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9月15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尧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已批准逮捕。2017年,该院共进行立案监督4件。

除了加强监督,驻派出所检察室还提前介入引导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工作。据悉,去年该院共提前介入郑某亮寻衅滋事案、曲某放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某中学学生陈某豪投放危险物质案等18案,提出侦查建议37条,依法严格落实最高检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依法上报重大敏感案件6件。

(夏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