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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在被告人家中进行

2018-02-27 09:07:4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7日讯   “被告人陈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随着审判长威严的宣判,被告人悔恨地低下了自己的头。2月24日上午,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考虑到被告人因脚骨折行动不便,将法庭开至被告人家中。

2014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华因朋友义气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白某兴拳打脚踢,致白右侧第5至8肋骨骨折。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法医鉴定,白某兴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华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又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建阳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陈某华采取暴力手段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很后悔,自己当初太冲动了,只会用暴力伤人,不知道用法律解决问题,最后让别人受了伤,自己也被判了刑,我以后一定会好好做人,遵纪守法。”庭审结束后,陈某华悔恨地说。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李芳杰 蔡梦玲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