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一则虚假广告引发一场购房纠纷

2018-02-27 10:23: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所幸在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法官的协调下

奔波三年多  定金终拿回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7日讯   渴望在三明安家的温女士,在某房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为一套“使用年限为70年”的二手房付了2万元定金,结果发现其使用年限仅为50年……温女士气愤不已,当即提出取消交易,但该房产中介公司却未退还定金。3年多来,温女士从未放弃维权的努力。近日,经过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她终于成功要回了2万元定金。

“我看了很多房子,最终在房产经纪公司的介绍下,定下了这套二手房……”2014年,温女士在网上看到某家房产中介发布标题为《出售2室1厅1卫76平方米套房》的广告帖子。该帖子介绍出售房屋面积约76平方米,位于楼层三层,南北朝向,国有土地使用年限70年,报价74万元。由于该房源位于市区中心,又是学区房,温女士觉得这个价格不错,便电话联系了该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

随后,温女士在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实地查看该房源,对房子很是满意。更让她开心的是,她还和房产中介以及房主经过商议,把房子的价格谈到了71.2万元,足足降低了2.5万元。温女士立即与房产中介、出卖人签订了购房协议,当场缴纳了2万元购房定金。

几天后,温女士将购房首付款10万元支付给房产中介公司,同时提出查看房产证及土地证。然而看完之后,她才发现自己所买房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年限仅为50年。温女士十分生气,当即提出取消交易,但该房产中介公司仅退还10万元首付款,还以房东不肯退还定金为由未退还2万元定金。

由于双方对是否应当退还定金颇有争议,温女士遂到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并提出赔偿请求。最终,工商局认为该房产中介公司行为属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但未对温女士赔偿请求作出处理。

2017年,温女士将房产中介诉至梅列法院,认为该房产中介公司以发布虚假广告形式骗取其进行房产交易,应承担返还收取2万元定金并按购房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受理该案后,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该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说自己已经把购房款返还给温女士,至于2万元定金则被房东收走,自己也无能为力。“你骗人,看房的时候也不说使用权限只有50年,给我造成了大量的损失!”温女士气愤不已。

眼看矛盾即将升级,承办法官率先稳定双方情绪,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让温女士和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应承担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在当事人强硬的态度逐步软化后,承办法官迅速跟进,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阐明道理。

“根据法律,房产中介公司发布与涉案房产信息不符的帖子,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亦没有如实告知,导致双方交易终止,并造成温女士的经济损失,已经构成违约……”经过法官的多次释理说法,该房产中介公司近期终于与温女士达成调解协议,返还了温女士的定金以及违约金。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了解房源信息时,切莫只听中介人员介绍,应当多方、及时核实房源信息真实性;也别轻信其口头承诺,最好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免发生纠纷时空口无凭。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潘阿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