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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2月27日公告

2018-02-27 11:21: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05日23时00分许,我支队仙石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在晋江市陈埭镇乌边港水闸附近查获一辆涉嫌运输无合法手续柴油的改装油罐车(车牌闽C66E90),在该车油罐内查扣柴油7.76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及车辆闽C66E90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联系人:林凯祥 联系方式:0595-85089110 18065528833

公告单位: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仙石边防派出所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2月27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04日23时36分许,我支队仙石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在晋江市池店镇屿空村晋明路上查获一辆涉嫌运输无合法手续柴油的改装油罐车(车牌闽CV5762),在该车油罐内查扣柴油4.91吨。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联系人:林凯祥 联系方式:0595-85089110 18065528833

公告单位: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仙石边防派出所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2月27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泉州市九逸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清算组组长:潘新文 清算组成员:潘少沣

联系人:潘新文 联系电话:18059990895

福建泉州市九逸服饰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2月27日

更正声明

刊登于本报2018年2月9日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永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峰”案件中,其“林峰”更正为“林锋”,特此声明。

2018年2月27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玖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2015年 06月16日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322M00006BR81,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玖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7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陈孟壮小吃店不慎遗失由大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2月29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本,注册号:350425600092346,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陈孟壮小吃店

经营者:陈孟壮

2018年2月27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南安市鸿泰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02月2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苏金润 联系电话:13599772716

联系地址:南安市洪濑镇东溪开发区

福建南安市鸿泰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苏金润 成员:何崇乾、何崇淡

2018年2月27日

谢南健(身份证号350524198910052534):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蔡巧明与被申请人谢南健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案号为[2018]泉仲字235号。现本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附件、答辩通知书、仲裁指南、选定仲裁员函,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答辩、举证、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当日,本会依据《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庭组成人员,请你方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仲裁员声明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9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会晋江分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泉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2月27日

潘村、汪雪莲:本院受理原告张德龙与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潘村、汪雪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德龙租金15.8万元,并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7日

潘村、汪雪莲:本院受理原告张德龙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潘村、汪雪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德龙木材款283393元,并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7日

田加明:本院受理原告许凤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儿子田志炜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子女抚养费600元。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7日

朱小艳: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艳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的关于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碧桂园浪琴湾一期18号楼903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二、原告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被告朱小艳已付购房款13397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7日

陈清锦、陈燕燕: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4607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7日

王毅敏、郑丽娥: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1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息(其中5万元自2017年8月23日起、6万元自2017年8月29日起均至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3760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7日

林金如: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6133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7日

黄丽珍、张建新: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22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息(其中10万元自2017年7月5日起、12万元自2017年8月5日起均至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6787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7日

傅剑勇: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0267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7日

郭建新、吴启侠、陈世萍: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郭建新、吴启侠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9.24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息(其中4.62万元自2017年3月5日起、4.62万元自2017年4月30日起均至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7456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3.陈世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7日

林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36万元并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7760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7日

遗失声明

延平区好友茶庄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6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份(注册号:350702600105496),现声明作废。

延平区好友茶庄

2018年2月27日

郑蕴初、郑小群: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7200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7日

邱珍珠: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84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7日

王毅敏: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接受申请人张元发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作出(2018)闽0305民初56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毅敏与王金英、郑丽娥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摩天巷92号4梯307室(所有权证号:20153431)房产中的被申请人王毅敏所有的份额,以保全数额12.2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指定保管人通知书(指定由你保管被保全财产,在保全期间,对被保全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可以使用,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7日

林金如: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接受申请人张元发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作出(2018)闽0305民初57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裁定:预查封被申请人林金如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重兴南街1399号地王1号楼2702室(合同号:L201612209)的房产,以保全数额10.8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指定保管人通知书(指定由你保管被保全财产,在保全期间,对被保全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可以使用,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7日

黄丽珍: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接受申请人张元发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作出(2018)闽0305民初57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黄丽珍与张建新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十字社区至喜亭街35弄9号201室(所有权证号:20104844)房产中被申请人黄丽珍所有的份额,以保全数额25.3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指定保管人通知书(指定由你保管被保全财产,在保全期间,对被保全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可以使用,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7日

傅剑勇: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接受申请人张元发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作出(2018)闽0305民初57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傅剑勇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城内社区金石路784号(金石花园)2幢902室(所有权证号:20120152)的房产,以保全数额22.2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指定保管人通知书(指定由你保管被保全财产,在保全期间,对被保全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可以使用,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