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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3月6日公告

2018-03-06 11:08: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8年3月3日09时10分,我小乍边防派出所在惠安县紫山镇惠黄公路南坑村路段旁一工地(非边防辖区),查获一个集装箱,该集装箱内装有4个油罐,现场未查获可疑人员。后经过磅、称量,四个油罐内实际非法储存无合法手续柴油3.31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的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3月6日

认领公告

2018年1月17日0时15分许,泉州边防支队仙石边防派出所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晋江市灵源街道英塘村委会附近路边查获一部白色无车牌的厢式货车及一部白色无车牌的油罐车涉嫌运输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现场从该厢式货车及油罐车内查获无合法手续柴油共计10.98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道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3月6日

认领公告

2018年1月17日0时30分许,泉州边防支队仙石边防派出所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晋江市灵源街道五里工业区新雅路附近查获一部涉嫌运输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厢式货车(车牌号为闽C6E775),现场查获该厢式货车内成品油共计4.06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道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3月6日

认领公告

2018年2月12日02时30分许,泉州边防支队仙石边防派出所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泉州市江南公园附近查获一部涉嫌运输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油罐车(车牌号为闽DA1391-闽DW686挂),现场从该车内查获成品油共计15.15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道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3月6日

认领公告

2018年3月2日凌晨1时许,东石边防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晋江市灵源街道五里工业区嘉达公司附近一空地(非边防辖区)查获一地上油罐,内有涉嫌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约2.98吨。现场未发现可疑人员。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3月6日

认领公告

2018年1月4日,泉州市公安局打私处联合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先后在晋江市池店镇深港物流站查获35箱无合法、齐全手续洋酒和23箱无合法、齐全手续白酒;在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闽鑫物流站查获30箱无合法、齐全手续洋酒。因上述查扣的酒品属主不明确,请上述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领处理,逾期未来认领,我局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8年3月6日

认领公告

2018年3月2日17时40分许,深沪边防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晋江市雷诺斯大厦附近一空地上查获三个地上油罐,油罐内均存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共计2.43吨,现场未查获涉案人员。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泉州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晋江市公安局深沪边防派出所

2018年3月6日

认领公告

2018年3月2日18时许,深沪边防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英豪物流集团附近一简易铁皮房内查获一个地上油罐,油罐内存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共计9.04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泉州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晋江市公安局深沪边防派出所

2018年3月6日

遗失声明

泉州市惠安县小乍镇祥运渔业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由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10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350521MA2XWA8DXD,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泉州市惠安县小乍镇祥运渔业专业合作社

2018年3月6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东山县荣鑫水产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谢忠义 联系电话:13605053718

联系地址:东山县铜陵镇大沃街

东山县荣鑫水产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谢忠义 副组长:谢忠祥

2018年3月6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泉州泉港美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清算组组长:陈伟阳 清算组成员:柯伟坤 吴丽君

联系人:陈伟阳 联系电话:13328883512

泉州泉港美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3月6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仓山区三坊印象餐厅不慎遗失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07月11日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104100057395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即日起如对本声明无异议,我司将依法申请补领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福州市仓山区三坊印象餐厅

2018年3月6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8年3月5日股东会决议,福建省武夷鸿三建工发展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48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2256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人:黄蓉 联系电话:13509500806

福建省武夷鸿三建工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3月6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伯乐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遗失法人私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福州市伯乐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3月6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博仁便利店不慎遗失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2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81MA31GE8T7Y,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博仁便利店

2018年3月6日

遗失声明

永安市凡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遗失永安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10月20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号:闽国税登字350481585348036号;声明作废。

永安市凡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8年3月6日

遗失声明

永安市凡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遗失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85348036R;声明作废。

永安市凡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8年3月6日

陈春发:

本院受理原告沈国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5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约102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方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头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6日

朱国镇、林英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光华与被告朱国镇、林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朱国镇、林英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陈光华借款3万元,并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陈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由陈光华负担116元,由朱国镇、林英英负担584元。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6日

朱国镇、林英英、朱文洪: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光华与被告朱国镇、林英英、朱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朱国镇、林英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陈光华借款10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朱文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229元,由朱国镇、林英英、朱文洪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6日

朱文洪: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光华与被告朱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朱文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陈光华借款8万元,并承担拖欠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以借款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借款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19元,由朱文洪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6日

郑秀兴: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洪与你、黄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金洪、黄玉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人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6日

邱志、林丽淹:

本院受理原告胡智武与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决你们共同偿付加工费1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二0一八年六月八日下午十五时在本院榜头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6日

陈萍萍:

本院受理原告陈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5087号民事判决书、(2017)闽0322民初5087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判决:陈萍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涵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6月29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元,由陈萍萍负担。裁定书裁定:准予陈涵对方建相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6日

余志展:

本院受理原告薛小伟与被告余志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余志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薛小伟借款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余志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2元,公告费720元,合计1092元,由余志展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6日

余志勇、刘燕:

本院受理原告徐正元与被告余志勇、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430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余志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6日

李发忠、徐建芳、陈颛斐、李香珠、罗平、许荣明、陆德健、颜成辉: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福建省海特工贸有限公司、李发忠、徐建芳、陈颛斐、周海波、李香珠、福建海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罗平、许荣明、陆德健、颜成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6日

李发忠、徐建芳、陈颛斐、李香珠: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福建省海特工贸有限公司、李发忠、徐建芳、陈颛斐、周海波、李香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