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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法院创新机制奋力破解“执行难”

2018-03-12 08:38: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重惩戒:打出组合拳

东躲西藏、欠债不还,私自转移财产就能躲掉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2017年12月28日,福鼎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依法判处福鼎某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该企业罚金10万元。

原来,在2014年,福鼎法院分别对原告张某、李某与被告福鼎市某化油器制造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偿还张某加工费29余万元、偿还李某货款138余万元。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蔡某禄提出上诉,宁德中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蔡某禄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遂分别向福鼎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多次要求蔡某禄还款,但蔡某禄仍旧“赖账”不还。

经查,蔡某禄名下仍有一些生产设备、产品及其他可变卖的资产。但在2016年2月,蔡某禄与其公司另一股东将公司内所有可变卖的资产交由化油器配件供应商林某、刘某等人变卖,用以偿还部分欠款,致使其欠张某、李某的款项无法执行。

只有对失信被执行人绝不手软,让其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买单,他们才能不敢赖、不能赖。为此,福鼎法院一方面坚持从重从快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多维化构建失信惩戒体系。建立健全反抗拒执行制度,摸清拒执案件底数,及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为高悬在“老赖”头上的一把利剑。2017年以来,福鼎法院已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案件21件31人。另一方面,福鼎法院与动车站、高速交警、派出所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设卡拦截。同时,对“老赖”在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任职资格实行“一票否决”,有效发挥法律震慑作用。

(本报记者 黄锡顺 通讯员 刘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