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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3月29日公告

2018-03-29 11:40: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8年3月21日11时10分许,我支队东埔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在石狮市鸿山镇东埔码头(边防辖区)海域内查获一艘未标明船名的船舶,疑似“三无”船舶,该船铁制,船体长约16.9米,宽约4.1米,深约3米,船体颜色为蓝色,载重及动力不详。我所民警对周边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该船船主,也未查获相关涉案人员。因上述查扣的涉案船舶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3月29日

认领公告

2018年3月12日18时40分许,我辋川边防所接工作关系举报,在南安市丰州镇307省道旁一工地(非边防辖区)查获地上铁质油罐一个,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若干,现场未发现该批成品油的任何手续,未发现可疑人员。经抽取过磅,该铁质油罐内共装载有涉嫌无合法手续柴油8.24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3月29日

认领公告

2018年3月2日12时40分许,泉州边防支队围头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在晋江市磁灶镇后边村旁一废旧修理厂内,查获一处地上油罐,罐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1.55吨。现场未发现可疑人员。因上述查获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3月29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4日21时48分许,泉州边防支队围头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在晋江市新塘街道湖格社区湖格高架桥下一空地,查获四个油桶,该油桶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0.72吨。现场未发现可疑人员。因上述查获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3月29日

认领公告

2018年3月18日2时许,根据举报,海警二支队执勤官兵在南安市石井沿海大通道查获一辆涉嫌运载无合法手续冻品的闽AP8881厢式货车,当场抓获驾驶员1名。经查,该车内装有涉嫌无合法手续冻品“鸡爪”26.4吨。此后经多方调查仍无法查证该车载冻品“鸡爪”货主的任何信息。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之内请该批冻品的货主到我支队认领,逾期我支队将依法进行处置。

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

2018年3月29日

认领公告

2018年3月2日21时40分许,泉州边防支队司令部缉私专班根据后渚边防派出所提供的线索在晋江市紫帽镇新华州新产品市场附近一空地(非边防辖区)查获一个油罐,查扣无合法手续成品油3.43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6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丰泽区公安边防大队

2018年3月29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金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03月26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王瑞君 联系电话:18559995020

清算成员:王瑞君、樊金强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8号花开富贵B座22D单元

福州金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王瑞君

2018年3月29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百变乳鲜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03月26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叶小华 联系电话:13609559866

清算成员:叶小华、洪荣泸、苏宜振、江克贤、吴依德、郑师光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后县路18号

福州百变乳鲜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叶小华

2018年3月29日

遗失声明

惠安县江诚文印经营部不慎遗失由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07月0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 350521600373678,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作废。

惠安县江诚文印经营部

2018年3月29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泉州市明泰鸿酒业有限公司2018年3月22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许小明 联系电话:15960418865

联系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丰州镇旭山村社坛1040号

泉州市明泰鸿酒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许小明 成员:林更松 王生辉

2018年3月29日

尤丽娟:

本院受理陈传传诉尤丽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76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9日

张锦泉、陈秀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诉你们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8日上午8:3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9日

陈林、陈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诉你们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8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9日

张献星、陈爱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张献星、陈爱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9日

陈延贵、陈舜芳、宁德市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陈延贵、陈舜芳、宁德市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9日

彭永平、魏玉玲、宁德市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彭永平、魏玉玲、宁德市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9日

刘珠影、刘珠群、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刘珠影、刘珠群、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9日

福建省鸿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立案受理的申请人苏凯强、张积磊、任勇强、俞万木、赵闽华、洪伟溶与你(福建省鸿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作为本案被申请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的永劳人仲案(2017)第167号、168号、169号、170号、171号、172号仲裁裁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仲裁院(永安市巴溪大道999号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永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福建伍旗机械有限公司、罗理春: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宏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伍旗机械有限公司、罗理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3223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拖欠原告铸件款55220.84元,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一、被告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给原告。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9日

周有文:

本院受理原告章永清诉被告周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421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起诉之日起算至本息清偿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9日

陈健忠: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诉被告陈健忠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549号。诉请判令被告陈健忠归还原告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85578.4元及利息、滞纳金等13938.83元(该利息、滞纳金等算至2018年1月21日,后按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9日

陈诒本:

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英诉被告陈诒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583号。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本金180000元及利息115200元(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止合计115200他爸,此后利随本清),合计295200元整;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9日

全立东:

本院受理原告汪仁芳诉全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闽0123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9日

黄丹星: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铭与被告黄丹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丹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德铭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9日

陈红、林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艾与被告陈红、林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立新、陈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小艾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