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南安市法院依法对逾期举证行为作出处罚

2018-04-10 09:30: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0日讯   近日,南安市法院依法对南安市某石业公司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罚款1000元。

在南安某石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因需查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庭要求该石业有限公司提供转账记录,并指定举证期限,该证据系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南安某石业有限公司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而是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才向法院提交转账记录,且未能提供原件,给质证带来困难。

经核查,南安某石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形成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在举证期限前提供,该石业有限公司逾期举证又未能说明合理理由,该行为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予采纳,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据此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南安市某石业公司表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缴纳了相应的罚款。

(周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