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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2018-05-09 10:15:0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一:无视法院判决  隐藏财产拒执

基本案情: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人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锋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70万元及利息等,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同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72万元,该款项分五笔支付。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仅支付第一笔10万元后再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付款。

案件移送刑事侦查后,发现被执行人陈某锋将其名下车辆转移给案外人,并通过使用实际控制的他人账户来隐藏财产,导致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无法执行。被执行人陈某锋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由其家属代为履行全部债务。

最终,被告人陈某锋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明知身负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仍故意转让其名下车辆,并通过使用实际控制的他人账户来隐藏财产,同时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多次传唤均不到庭,致使案件判决无法执行,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直至被刑事拘留后才深刻悔悟,不足20天的时间履行全部200余万元的债务,但犯罪事实已成立。

案例二:拒还银行贷款  擅售房产他用

基本案情:被告人邹某金、王某芬在经营厦门某装饰工程公司期间,向银行贷款4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还款,银行起诉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金、王某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邹某金、王某芬擅自将其名下房产转卖他人,款项用于他途,未将房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本案无法执行。

之后,被告人邹某金、王某芬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审查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代为履行该案全部债务。最终,被告人邹某金、王某芬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及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明知自己身负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未主动配合法院履行,反而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转卖后售房款用于他途,不仅是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而且是典型的执行过程中转移财产逃避履行。

案例三:房产被判返还  竟然擅自过户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以低价过户不合理为由,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钦将其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法院判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责令王某钦返还房产。被告人王某钦在被告人陈某怀的授意下,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王某钦、陈某怀明知上述判决已生效,仍将上述房产出售给案外人。之后,案外人又将该房屋过户给另一个案外人,致使民事判决无法执行。之后,被告人王某钦被抓获,被告人陈某怀主动投案。最终,被告人王某钦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陈某怀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被法院判决责令返还房产后,被告人王某钦、陈某怀仍将房产过户给他人,共同转移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系共同犯罪,故法院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陈小芬 陈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