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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通话代码纠正一起冤假错案

2018-05-15 17:14: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5日讯  一条被删除的短信,一个被忽略的经纬度,反复比对船舶航行轨迹100多海里,侦查实验走访70多公里,筛查通话短信详单560多条……

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的两位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件过程中,敏锐地发现多方矛盾和疑点,经过细致认真审查,纠正了这起涉及6人的冤假错案。

涉事渔船

查微析疑

案情疑点重重

2016年11月4日零时许,一艘自舟山而来,挂着“浙象渔运xxxxx”牌的渔船途经我省湄洲湾北岸附近海域。肖某贵是该船船长,他带着肖某荣等3名船员欲前往泉州市泉港区。

不幸的是,渔船途经该片海域时误入废弃的海带养殖区,螺旋桨缠绕到网绳导致船舶无法动弹,若强行驱动会导致螺旋桨缠绕到更多的网绳。无奈下,肖某贵只好向船老板肖某添求救,肖某添遂与“闽狮渔Fxxx”号施救船舶老板肖某忠联系,由其组织人员驾驶该船连夜赶往被困海域进行施救,终于次日7时左右成功将被困船只拖出废弃养殖区。

可高兴没多久,肖某贵、肖某添等人却等来了警察的手铐。

检察官收集的证据

侦查机关认定他们在脱困时对莆田市某公司安放在平海镇鸬鹚岛附近海域的渔网进行大范围的切割破坏,致使作业区渔网大面积破坏,造成重大损失,已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将肖某贵、肖某添、肖某忠等6人全部刑事拘留。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价值达5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该案被毁渔网经鉴定,损失金额高达224万元。

该案由侦查机关移送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张似凡、林佳鸣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案情疑点重重:发生在海面上的刑事犯罪案件因为地域的特殊性,与普通陆地犯罪截然不同,案件中的渔网被破坏地点位于平海海域,渔网被破坏时被害人没有在现场,也没有目击证人及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而经筛查相关时段内附近海域的数十艘船舶AIS轨迹均未发现任何线索,侦查机关如何锁定案件嫌疑人,案发是否偶然?

承办检察官张似凡和林佳鸣多次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但侦查人员仅称在排查过程中接到线人举报称“泉港附近的一修船厂停泊的船舶曾在海上被困”,便立即对相关人员立案刑拘,并拒绝提供线人的真实身份。这不禁让张似凡和林佳鸣对案件产生疑问。

自行侦查

还原事实真相

就在案件审查工作陷入焦灼之际,承办检察官张似凡和林佳鸣又重新对全案8卷100多份证据重新反复比对分析,一份肖某贵当日的通话详单映入眼中。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和直觉,张似凡隐约感觉通话代码中应当隐藏着具体位置信息。

张似凡立即与移动运营商沟通协调,多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解析探讨,发现基站信号并非呈圆形向外发射,而是分成3个120°扇形发射区域向外发送信号,每次通话以“小区编号”代码进行记录,在地图上对数十个通话扇区逐一标注后,张似凡惊奇地发现各扇区均指向同一位置:南日岛东北面海域!而侦查机关认定的案发地点鸬鹚岛则位于南日岛西南方向!同时,肖某贵拨打求救电话时并未使用离案发点仅10公里的平海新站、石井优先基站信号,而是使用了与相距约30公里南日岛北面的4个基站,特别是使用了罗盘小岛上的基站,因该基站处于低洼位置,信号较弱,覆盖范围不超过15公里。

张似凡还发现肖某贵当时使用了非莆田基站信号,可以推定船只被困点应位于莆田与外市的交界海域,而侦查机关认定的案发点位于莆田中部海域,嫌疑人辩解的被困点则正好位于福清与南日海域交界处附近。在茫茫大海上,肖某贵不可能分身有术,张似凡作出了大胆推测:船舶被困地点并非在安放渔网的海域。

据此,张似凡、林佳鸣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并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要求排除上述矛盾,但经两次退补,侦查机关均未补充到关键的证据材料。为还原事实真相,两名承办检察官行使了法律赋予公诉部门的自行侦查权,协同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前往案发海域进行了侦查实验,根据现场核实通话清单使用的各个基站扇形发射区,结合具体经纬度,往返60多海里,最终确认肖某贵拨打电话的坐标就是位于南日岛东北面海域,与案发海域相距约30公里。

肖某贵多次供述其曾将被困地点经纬度短信发给肖某添,而肖某贵手机短信已被删除,张似凡马上要求侦查机关将其手机作为物证马上移送,并及时开展证据固定工作,成功在其手机中提取到案发当日肖某贵发送的坐标,该坐标位于南日岛东北面海域,与遭破坏渔网的经纬度并不一致,有力地印证了张似凡、林佳鸣俩人的推测。

去伪存真

排除非法证据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困扰着张似凡和林佳鸣。为什么其中的2名船员要认罪呢?为何又能准确指认出案发现场位置?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可能?张似凡和林佳鸣立即对二人再次进行讯问并调取所有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其中确实存在部分非法证据。对此,张似凡和林佳鸣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启动非法证据程序并将相关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立即整改反馈。

在客观充分的证据面前,检察官对肖某贵、肖某添等6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提出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已对肖某贵等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立即予以释放。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施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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