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惠安县检察院侦破一起缓刑期间又犯罪的“零口供”案件

2018-05-15 17:15: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惠安县检察院侦破一起缓刑期间又犯罪的“零口供”案件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5日讯  原本只是一起普通的醉驾案件,却因嫌疑人陈某民处于缓刑考验期的特殊身份而不愿主动认罪,企图以“零口供”的方式逃避惩罚。经过一番努力,就在惠安县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已经掌握大量证据时,陈某民的朋友林某明又冒出来做伪证,徒增曲折……且看惠安县检察院如何成功侦破一起缓刑期间又犯罪的“零口供”案件。

缓刑期醉驾被查获

2017年1月28日农历大年初一,陈某民与朋友在某茶叶店饮酒后,开着自己的小轿车驶入惠安县交通主干道X308线。由于正处春节,又是凌晨,来往车辆极少。

开着开着,陈某民的眼皮就开始打架,或许是困或许是醉,他竟直接在车道上停车睡觉将近2个小时,直至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抽血鉴定,陈某民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4.4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有没有弄错?”陈某民得知酒精检测的结果后,酒意全无,一下子瘫软在座位上。为何他如此紧张?原来,陈某民系一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服刑的缓刑罪犯。他之前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2018年5月将考验期满。

若醉酒驾驶成立将撤销缓刑,其已接受的近3年社区矫正服刑也将“归零”。怎么办?情急之下的陈某民心里打起了“小算盘”。

“零口供”妄图避责任

2017年2月20日,案件移交到惠安县检察院,该院办案人员与陈某民斗智斗勇也由此拉开序幕。

在侦查机关对其讯问过程中,陈某民仅供认驾车前在茶叶店只喝了一杯100ML的啤酒,停车后又在车里喝了两三瓶啤酒。他的意图在于以驾车时并未醉酒为辩解,进而推翻其驾车前实际饮酒量与其酒精检测鉴定意见的关联性。以此为核心,陈某民的供述一直仅供认存在“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拒不供认存在“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

案件成了“零口供”。陈某民的这招“险棋”,让原本能简单办理的醉驾案件变得复杂。

好在惠安县检察官有备而来。早在审阅卷宗材料时,便判断出陈某民的无罪辩解明显存在避重就轻、以图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倾向。但办理案件并不能仅仅依靠直觉,击破陈某民的谎言,必须靠证据。

鉴于此案证据尚未达到起诉标准,该院迅速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着重补充以下证据:案发当日陈某民驾车行驶的沿路监控录像;案发当日通话通信记录,查找一起喝酒的其他证人;搜寻停车位置有无见证人,对发现异常停车的报警人员进行询问;出警民警到达时的现场勘查情况……

俗话说:“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好猎手。”见招拆招,检察官们充满信心。

用证据让事实“说话”

随着侦查取证的不断进行,证据收集得越来越多,案件事实也逐渐明朗。

一方面,通过调查茶店一起喝酒的证人,证实了其看到陈某民喝了七八杯以上啤酒;发现陈某民异常停车并报警的两名保安证实陈某民驾驶的小轿车停在路中央近2个小时,双闪也没有打,发动机启动着,旁边没有看到有啤酒瓶或啤酒易拉罐等异常物品;而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录像和现场勘查也印证了民警抵达案发现场后,陈某民承认有喝酒,但辩称车是朋友开的,同样在轿车周边也没有酒瓶。

另一方面,检察官奔赴嫌疑人接受社区矫正所在的司法所,发现其存在多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惠安县行为,系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并已达到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法定条件。据此,依法建议惠安县司法局以严重违反监管规定为由,提请法院撤销其缓刑。法院收监的决定使陈某民企图以“零口供”逃避法律制裁的最后一线希望破灭。

然而,在这些可预期可收集到的证据之外,却有个预料之外的意外。

出现伪证徒增曲折

“案发时段本人曾经过陈某民停车地段,并亲眼所见陈某民停车后喝酒……”在补充侦查卷中,陈某民的朋友林某明的一份证人证言让人直呼意外。

如果林某明的证言属实,那么便不能排除嫌疑人陈某民停车后继续饮酒的可能,陈某民的酒精检测鉴定意见便不能关联印证其驾车前的饮酒量和酒醉程度,陈某民甚至有可能“疑罪从无”。因此,在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并存的情况下,复查、核实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便成了检察官绕不开的工作。

随后,侦查部门多次电话联系证人林某明,林某明均拒接来电。最终,经多方协调,林某明同意到司法机关配合核实。在案发时间具体活动轨迹、途经现场具体时间、所驾交通工具等问题的细问下,林某明一时语塞、闭口不答。

“你知道这样做会有什么后果吗?”经耐心、细致的法律教育,林某明终于透露了实情:其并未在案发路段遇到陈某民,也未见到陈某民喝酒,其在案发时凌晨2时左右便抵达县城某酒店入住。无力辩解当庭认罪

疑似无罪的证据被依法排除后,案情更加明晰。随后,该院依法对该案嫌疑人陈某民涉嫌危险驾驶向惠安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陈某民仍维持原先供述。然而,经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详细出示举证了完整证据材料,并播放行车轨迹、出警现场录像视频后,特别是被当场查获后辩称系朋友开车、并非本人开车,以及其在抽血现场清醒表示其为缓刑罪犯,请求民警从轻不予追究的录像片段后,陈某民当场表示认罪。

同时,鉴于证人林某明证言曾出现先后不一致的情况,法院要求其到庭进行证人出庭作证。林某明手捧宪法宣誓,公诉人依法对其进行询问,证人林某明在法庭上再次确认了其并未在案发现场看到被告人的事实。

最终,惠安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犯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陈某民判处拘役2个月15天,并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民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8日,陈某民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有期徒刑3年。

(本报记者 瞿凌 通讯员 陈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