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的“独门生意”
退缴窃电电费 涉案人员获刑 经福建省计量科学院检测,5家企业窃电时间从半年至1年2个月不等,窃电电量从6.1万余千瓦时至26.7万余千瓦时不等,窃电电费从4.1万余元至17.7万余元,共计窃电电费达57万余元。为改装电表,他们共向林某铭等人支付改装费2.7万元。 因涉嫌盗窃罪,江某成、林某铭被刑事拘留,并于3月4日被执行逮捕。 周某有等5名涉案企业老板被取保候审,于3月3日被逮捕,于3月8日转为监视居住。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5名涉案老板将窃电电费退缴给建瓯市供电公司,建瓯市供电公司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2017年11月23日,建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7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林某铭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江某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陈某根、黄某焕、周某有、江某生和李某珍有期徒刑3年至1年,缓刑4年至1年不等,并处12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林某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其非法所得2.7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林某铭、江某成不服并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19日,经审理,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名被告人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审批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量刑适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链接 窃电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不少人认为,窃电被发现了,最多就是接受罚款。事实上,窃电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刘建成 本报记者 汤仙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