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监狱延伸监管社区矫正工作
涵江首例:社矫服刑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2日讯 日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对涵江区三江口镇社矫服刑人员赵某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这是涵江区首例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 2017年9月,赵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城厢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涵江区司法局依法对赵某某执行社区矫正。考验期从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5月18日止。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5月18日。 民警送达城厢法院决定执行收监通知 之后,莆田监狱延伸社区矫正专管组民警与涵江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联合大检查发现,社矫服刑人员赵某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不认罪悔罪,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按规定到司法局、司法所报到,不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不按规定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擅自离开规定区域,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20日。赵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经3次警告仍不改正。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教育质量,打击社会矫正服刑人员违规,最大限度地降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再犯罪率,莆田监狱延伸社区矫正专管组民警与涵江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依法启动法律程序,收集证据,走访群众及有关部门后,依法向城厢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的建议。经审查,城厢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赵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此次收监执法,是莆田监狱延伸社区矫正专管组自年初成立以来,首次因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违规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此次收监执行工作的成功办理,不仅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起到教育警示作用,敲响了“依法服刑、自觉接受矫正”的警钟,切实防止了矫正人员的脱管、漏管及重新犯罪。 (蔡洪祖 李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