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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布福建法院十大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2018-06-06 09:43: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6、加工不锈钢扰民 噪音污染赔偿2000元

【案例】颜某棋与颜某川所住的房屋系农村自建住宅,相隔不超过五米,颜某川在其所居住的房屋经营不锈钢加工。颜某棋认为颜某川在加工时产生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其与家人的生活,遂向永春县环境保护局投诉。永春县环境保护局认为该店尚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要求其停止生产。后颜某川注销该店,但仍在生产且有噪音,颜某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颜某川停止加工,排除噪声污染的妨害,并赔偿其精神损害20000元。

法院认为,颜某川所经营的不锈钢店系家庭式作坊,采用露天加工的方式,未配套建设相关减震降噪措施,其在加工中所产生的噪声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污染程度较为明显,且按照环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认定颜某川的噪声污染行为存在,并判令颜某川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同时,法院依据产生噪声的时间、两家距离的远近、噪声的大小等多个因素,支持颜某棋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酌情判决颜某川赔偿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评析】该案件给广大群众传递了一个信息,要敢于、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与发生在我们身边且不知不觉已侵犯到人们生存权益、环境权益的污染行为作斗争,也给从事此类行业的公司和个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要依法依规合理进行,切不可给周边环境带来污染、给群众生活带来滋扰。

7、排放超标废水 赔偿生态损失26万元

【案例】陈某河在无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晋江昌达塑料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用于废塑水洗造粒生产。该加工点未建设所需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经格栅过滤后直接排入阳溪并最终流入深沪湾,致使该流域水体严重污染。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经对该水样监测显示CODcr、氨氮均超标。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陈某河依法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晋江昌达塑料有限公司应对陈某河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二被告赔偿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64161.40元,并支付晋江市环保局为本案支出的评估费用6000元。

【评析】工业超标废水排放是水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一旦违规进行排放,将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本案中,法院判令无证排放废塑料加工生产污水的违法行为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评估费用,并判令明知违法行为人从事废塑清洗仍提供厂房和设备的公司依法对污染环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起到了很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8、住宅区域使用醇酸调和漆致人损伤被判赔

【案例】2009年6月,彭某聪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经营三福加工场。2012年间与其相邻的住户林某权因对油漆味不适在多个医院治疗,林某权认为三福加工场所产生的噪音、粉尘及喷漆产生刺激性气味致其身体患病,遂诉至法院,请求彭某聪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身体损伤费,共计26万元。

法院认为,彭某聪经营的三福铁件加工场未按防护距离的要求在住宅区域使用醇酸调和漆,导致林某权身体损害,构成侵权,依法应赔偿损失。林某权诉彭某聪侵权造成其身体损害应赔偿其经济损失的部分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经核算,依法判决:彭某聪赔偿林某权医疗费3228.74元、交通费2180元、住宿费158元、误工费4457.7元、精神损失费为5000元,以上合计15024.44元。

【评析】本案属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空气污染,具有侵权事实产生于无形、损害事实存在潜伏性、侵权事实与损害事实缺乏直接联系、因果关系需要专业论证等特点,要查清本案污染事实、损害情况、致损原因等殊为不易。本案的处理较好地把握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几个重要问题,使得认定事实和确定责任有理有据。案件的审判,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