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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布福建法院十大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2018-06-06 09:43: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9、“私设暗管”排放磷石膏 被罚8万元

【案例】2016年11月8日,上杭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邹某庆用于堆放磷石膏的堆场进行检查发现:堆场北侧有一涵管置于堆场下,有磷石膏渣冲刷进入涵管的痕迹;邻近公司的生活区污水导排沟与堆场截水沟交汇处发现一个排放口,有磷石膏渣冲刷入口的痕迹。2017年1月10日,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邹某庆的行为属于为逃避监管私设暗管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8万元。邹某庆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邹某庆的行为属于“私设暗管”的行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判决驳回邹某庆的诉讼请求。

【评析】涉案磷石膏渣属磷肥工业的固体废弃物,对磷石膏的存放等日常管理,应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保护措施。本案中,邹某庆利用管道违法排放污染物致水体污染,属于“私设暗管”的行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是行使环境保护管理职权的体现。

10、焚烧“电子垃圾”  仨男子被判刑

【案例】2012年8月,被告人林汉强、陈元宗、林龙德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情况下,合股投资70万元人民币在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溪柄村兴建电子垃圾焚烧厂,用于焚烧废弃的电脑板、电路板及其他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熔化浇铸成块状成品,从中提取银、铜等贵重金属进行牟利。2013年8月16日,龙岩市新罗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对该厂进行查处,当场查扣大型货运车一辆(内装载有准备用于焚烧的原材料26.42吨)和已焚烧熔化浇铸的块状成品2.47吨,经查用于焚烧的原材料为电子类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汉强、陈元宗、林龙德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受到行政处罚后,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电子类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六个月,并处相应的罚金。

【评析】电子废弃物,又称电子垃圾,是指被废弃不再使用的电器或电子设备,属于危险废物。电子垃圾被焚烧或填埋时,其中的重金属渗入土壤,进入河流和地下水,会造成当地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直接或间接地对当地居民及其它生物造成损伤;有机物经过焚烧,释放出大量的有害气体,也会对自然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本案通过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以此来提高企业依法生产、规范经营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