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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中诋毁他人 侵犯名誉被判担责

2018-06-07 10:14:0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7日讯  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要担责。近日,连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王某立即停止侵犯黄某名誉权的行为,在微信群中向黄某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黄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

王某与黄某昔日一起做生意,后黄某出来单干,王某对此心生怨恨。在黄某公司开业之际,王某将黄某照片转发至微信群中,并在微信群中发表“白眼狼、忘恩负义”等攻击性语言。黄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遂于2017年11月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妥仍利用其个人微信,公开在微信群中转发黄某照片并对其个人品行进行不合适的评价,该行为虽发生在微信群中但属公开场所,会进行一定传播影响,且正值黄某公司开业之际,双方之间又存在同行竞争关系,致使黄某的社会评价遭受影响,精神上遭受压力及损害,故法院认定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罗立军 江爱香 童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