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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检察故事

2018-06-11 13:02: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从高中毕业开始,每个寒暑假我都选择到不同的地方实习,私企、法院、检察院……那时我也只是听说,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命运很逗,法本四年,我自认学得最好的是刑法和刑诉,就业选择的是检察院,结果被安排到了民行科。然而,我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理解,也是从这里开始。

“既然来了,就得好好干。”韶华六载,我拼回了一袋证书,也被贴上了很多标签,最骄傲的,不是什么标兵、师资库、人才库这种光环,不是什么科长、主任这种职务,而是实实在在地办了那么些案件,不愧于“法律监督”本色的案件。最值得“拉出来遛遛”的就是它了。

2013年,民行检察工作还处于找米下锅的阶段,这一年我们盯住了法院的行政诉讼这一“大米缸”,初衷当然是希望找找错误判决,提请抗诉或者再审建议。翻遍了几年的诉讼卷宗,有个反复被诉的单位引起了我的关注。

自2011年起,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连续3年因同一事由被起诉,法院审理后均判该社保中心败诉,社保中心均未上诉。既不表示不服,又坚决不改,这种现象很不寻常。既然有疑问,那就解开它,这是我的习惯性思维。检察院的“介绍信”当敲门砖,我把相关的工伤保险认定材料、诉讼材料和执行材料都搬回了办公室,也一一走访了几位“工亡”工人的家属和原供职企业,最后还询问了社保中心的相关人员,我见到的分别是走投无路、无可奈何还有左右为难三种表情:“工亡”人员的家属顶着失去至亲甚至是家中顶梁柱的无限悲恸,经历了民事诉讼拿到一纸因肇事者没有财产且没有投保而无法执行的判决书还要再经历一场行政诉讼的走投无路;企业老板依法依规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工亡”人员家属无法获赔造成不良影响的无可奈何;社保中心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却因顶着“一座大山”不能理赔的左右为难。所有人都想赔,但都做不到,原因就是《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伤残职工先按民事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摸清情况后,我们开始“移山”行动。一开始我们也是保守的,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向县社保中心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正确适用法律作出予以理赔的行政行为。效果立竿见影,县社保中心像抓住救命稻草一样,立即与我们联系,决定以检察建议和法院判决书为依据,直接作出予以理赔的决定。

我以为这件事到此结束了,可是几个月过去了,“工亡”人员家属依然没有收到一分钱。面对我的依然是一张苦瓜脸,因为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级统筹,县社保中心无奈地跟我说:“上面不同意。”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彻底纠正《暂行规定》里的不当条款。但级别受限、管辖受限,监督对象是抽象行政行为,审判监督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已是凤毛麟角,检察监督抽象行政行为在我的认知中更是从未听闻,坦白说,当时我是没有信心的。看着一张张愁眉不展的脸庞,第一次觉得胸前的检徽有如此分量。

接下来的时间里,我认真查阅资料,从法的层级效力、立法精神、相关特别法的类似规定、司法解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民事侵权和工伤保险的差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等多角度论证,把《暂行规定》第六条的不当之处客观地呈现在领导面前。感恩两级院领导的支持,经过提请市院、市院向市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历时两年,《暂行规定》终被废止,从此工伤“双赔”再无阻碍。

至此,我终于相信:法律监督,不是说说而已。

此后的日子里,催缴土地出让金、催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催缴水土保持费、纠正行政合同违法、突破《婚姻法司法解释》桎梏区分夫妻共同债务、生态环境巡回检察……无论对象是谁,我坚信每一次站在法律视角的监督,都会开花结果。

(曾俊龙  作者单位:仙游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