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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服刑人员体会到法律的温情

2018-06-13 08:32: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刑期计算多一天少一天都不行

驻监检察干警周晓杰向记者讲述一件检察室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时,发现法院刑期计算错误的案例。

服刑人员魏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泰宁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4月9日,泰宁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及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

“我们审查减刑假释案件时,会关注每一个关键环节。这起刑期计算错误就是在案件审查时被发现的。当时,我们首先考虑的是会不会有调换羁押场所或漏算羁押时间等可能。我们去找魏某本人核实,确认该犯在泰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无变更羁押场所或羁押措施情况。这些可能就被排除了。”周晓杰回忆起案件办理的经过。

周晓杰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魏某的刑期起止应为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法院判决书刑期起止日期计算错误,少算了2天。在驻监检察室的努力下,最终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魏某刑期计算错误一事予以纠正。虽然只是短短的2天,但却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捍卫了法律尊严。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黄霖德 张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