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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7月14日公告

2018-07-16 12:56: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林智雄:

本院受理关雄斌诉你和何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303民初23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判令你和何伟民共同归还林智雄借款20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刘雪飞、姚丽钦: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瑞与刘雪飞、姚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303民初154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判令:刘雪飞、姚丽钦归还刘玉瑞借款10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10月19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彭梅轩、张喜华:

本院受理原告高明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78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邵武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黄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严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4民初16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黄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严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4民初16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严必亮:

本院受理原告罗成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周卫平、郑小丽: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州熙雨贸易有限公司、周卫平、郑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未依生效的法庭文书履行还款付息等义务,本院遂于2018年5月28日依法委托福建国龙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你们共同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桥西路225号洪桥新村1#、2#楼连接体2层南区02店面房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上述房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49100元。另,本案已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闽0103执4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你们名下的上述房产。如对上述裁定和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处置。如有优先购买权者,亦应于上述期限内向本院提出。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王雅红:

本院受理原告胡水花诉王雅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68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海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被告:柯秀平,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漳港街道百户村九丘62号,现具体地址不详。被告:叶翠枫,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漳港街道百户村九丘65号,现具体地址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林艳芬与被告柯秀平、叶翠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82号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柯秀平、叶翠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林艳芬借款9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其中700000元借款自2017年4月11日起计,200000元借款自2017年4月20日起计,分别计至各笔借款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陈倩琳:

本院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与被告陈倩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陈倩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借款本金842050.21元,并偿付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1月30日结息33313.92元,2017年12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2.陈倩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22797.42元;3.陈倩琳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及赔偿款项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有权以陈倩琳抵押的位于长乐市吴航镇乐升花园别墅3-1幢房屋【房屋产权证号:航房权证CL字第14001064号】及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闽航国用(2014)第0164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82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现通知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张敦勇、何雪琴:

本院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与被告张敦勇、何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张敦勇、何雪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借款本金1032436.17元,并偿付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1月29日结息14283.53元,2017年11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2.张敦勇、何雪琴不履行本判决上述债务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有权以张敦勇抵押的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2#写字楼19层03、04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码:榕房他证R字第1140336号、榕房权证R字第1140338号;他项权证号码:榕房他证TR字第1213248号、榕房他证TR第121324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张敦勇、何雪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律师代理费21330.7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8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现通知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遗失声明

陈真藩与陈振发(持证人:陈振发,结婚证字号:J350182-2010-003413号)结婚证一本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2018年7月14日

郭兆阳、何志英:

本院受理原告彭国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郭兆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彭国清借款350000元及利息;2、驳回彭国清对何志英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陈俊芳、吴文海:

本院受理原告陈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超起诉你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李陈宝: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王光仙、钟美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杨宁、杨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左莉洁、黄雪斌,刘丽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湖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更正声明

刊登于2018年7月10日出版的福建法治报中的原告福建蕉城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玉金、吴志祥、陈琪、杨华育、陈芳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公告中,当事人名字有误,现将被告“杨育华”更正为“杨华育”,被告“陈芳钦”更正为“陈芳软”。

2018年7月14日

陈晶晶、程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何安春、黄新华、黄国健、陈停停、黄健、姜玮、郑华、福建虎头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胡兴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林庆春、傅巧花、林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谢郑生、苏赛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姚紫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刘美英、阮海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林景、蔡春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张建才、张瑞花: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康春喜与被执行人张建才、张瑞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闽0703执250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建才、张瑞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西门外6号(美墅温哥华)19号楼11302号的房产(权证号:20135885-1、20135885-2,土地证号:潭国用(2014)字第01730号),并依法委托福建衡益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衡评【2018】房第NP29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评估价值合计为人民币7735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本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变卖。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4日

遗失声明

东山万晖置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内书:东山万晖置业有限公司;公章编号:3506260005296),现声明该公章作废。

东山万晖置业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4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巨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巨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健福明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7月12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魏常健 联系电话:13723720800

联系地址:永安市解放北路896号1-1603室

福建健福明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魏常健

组员:赖承明、陈巧妹

201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