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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7月18日公告

2018-07-18 11:42: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 2018070201的《债权转让协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已将下列附录中所列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等债权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发生的其他权利均已依法转让给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特公告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其他还款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以及其他还款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所有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其他还款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8日

以下附录:

原贷款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借款人:厦门晟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保证人:厦门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谢碧霞;抵押人: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合同编号:(2011)厦银授字第532号《综合授信合同》、(2011)厦银最保字第532-31号、532-3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1)厦银最抵字第532-3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11)厦银贷字第00514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认领公告

2018年7月13日23时20分许,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仙塘社区仙塘中路宝通物流园内查获1部废弃改装油罐车(鄂C18315),现场查获车辆涉嫌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1.00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

2018年7月18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2月18日00时许,我单位在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驿峰中路路段查获两部改装油罐车(车牌号:闽C15CR8、赣F79909),闽C15CR8改装油罐车中查获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2.31吨;赣F79909改装油罐车中查获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3.56吨。因上述查扣财物的原主不明,请上述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局峰尾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峰尾边防派出所

2017年12月23日

认领公告

2018年07月08日09时00分许,我单位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肖厝村澳口查获一艘深绿色未标明船名船号船舶(该船舶未标明船名船号,钢制,船身墨绿色,长约13.5米,宽约3米,吨位约25吨,功率约50千瓦),该船舶现暂扣于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北辋船舶暂扣点,暂扣编号:港暂扣1837。因上述查扣的船舶的船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峰尾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峰尾边防派出所

2018年7月18日

认领公告

2018年7月14日08时许,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晋江市池店镇大洲村泉州大桥桥尾底下江边一路段查获一辆车头湘AD6139,挂车鄂C3261挂的改装油罐车,经测量,该改装油罐内装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3.41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及车头湘AD6139,挂车鄂C3261挂的改装油罐车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7月18日

认领公告

2018年7月8日04时30分,我单位执勤官兵在祥芝中心渔港码头附近海域(24°46.9′N;118°45.8′E)查获1艘钢质船舶(外壳未编刷船名船号、船长约15.40米、宽约4.23米)及船载柴油一批,船上无船员,现场未发现该船船舶证书及船载柴油任何手续。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请该船船主及该批柴油货主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大队认领,逾期我大队将依法进行处理。

福建海警第二支队一大队

2018年7月18日

俞云燕(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嘉儒村海头66号):本院受理原告向建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郭重娟(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后洋村131号):本院受理原告游书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81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郭重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游书武偿还借款本金17.7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游珠华(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沁前村南游庄99前-1号):本院受理原告吴华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625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李贵洲、潜江市诺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景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贵洲、潜江市诺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1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杨文清、郑丽萍: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与被告杨文清、郑丽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303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俞春生、姚宗恩:本院受理林金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30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俞春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林金英借款5万元及该款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姚宗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瑞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5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小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企业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清算小组组长:陈建南 成员:郑添源

联系地址:惠安县崇武镇崇兴北路240号

联系人:陈建南 联系电话: 13805974595

福建省瑞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7月18日

遗失声明

本人王兆捷,男,于2018年4月30日不慎将军人身份证丢失,身份证号:330724199101202012,发证机关: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身份证有效期限:2017.12.21-2037.12.21,特此声明作废。

2018年7月18日

更正声明

2017年12月22日在《福建法治报》刊登福州一米阳光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清算公告中,股东决定解散时间有误,现股东决定解散时间更正为2017年11月23日,特此声明。

福州一米阳光纺织品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福州宸峰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卢峰 联系电话:13905914674

联系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快安科技园21#地(自贸试验区内)

福州宸峰塑料彩印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7月18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中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公章一枚(编号:3504030010451;内书: 三明市中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及官炳生私章一枚,现声明该公章及私章作废。

三明市中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8日

遗失声明

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不慎遗失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MA2Y2BWX6Q),现声明作废。

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

2018年7月18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8年6月29日股东会决议,福建省永福博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1842.8869万元人民币减少为5508.3194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0591-86124909 联系人:陈璐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3号

福建省永福博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8日

康建成、吴慧晶、莆田市建成石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梅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430万元并自2015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杜静:

本会受理申请人吴志锟与被申请人杜静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榕仲受字第29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现定于2018年10月23日上午9:00在本会第三仲裁室开庭审理。(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

陈桂榕:

本院受理原告林纪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小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古田县晨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孝东:

本院受理原告古田县祥丰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古田县晨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孝东供用电合同纠纷的(2018)闽0922民初48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日起经过60日内视为送达。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鹤塘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吴文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被告吴文良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304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吴文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5638.54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庞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被告庞红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304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庞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2613.22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林涵:

本院受理原告蔡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丽云起诉你返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潘英俊、永安兴元力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华英与被告潘英俊、永安兴元力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81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马大志: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市明新竹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闽0481民初18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陈亚打:

本院受理原告郭衍东、熊郭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闽0481民初19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