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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法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做好涉少审判工作

2018-07-23 09:31: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只为那些花儿悄然绽放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3日讯  少年司法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做好少年司法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近年来,寿宁县法院在审理涉少刑事案件中,贯彻好落实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注重情法交融,做好“庭前把脉”“庭中教育”“庭外宣教”三篇文章,力争让每个折翼天使获得新生,重新扬帆起航。

庭前社会调查

摸清犯罪动因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一个家庭细胞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未成年人犯罪,伤害的不仅仅是受害人,还将影响到几个家庭。因此,涉少审判不仅要慎之又慎,更要将‘感化、挽救’贯穿始终。”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寿宁县法院副院长叶永清如是说。

小郑幼年时,母亲便离家出走不知去向。父亲为了生计,长期外出打工,不得不将其寄养在伯父伯母家,。由于管教不到位,小学五年级时小郑便辍学流入社会,逐步染上不良恶习。年满16周岁后,小郑就成了法院少年庭的“常客”。

2017年11月,再次因盗窃被诉至法院的小郑又将面临审判。法庭与寿宁县关工委联系,为其找来了合适成年人并指定了辩护律师,还根据案件的实际及其个人情况,决定采取“温情式”审判。

案件审理时,法官、公诉人、合适成年人、辩护人与小郑围坐在一起,将开庭审判变为了一场“家庭会议”。众人帮助小郑深挖犯罪根源,指出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并诚恳地与其谈心交心,希望他能珍惜青春,真心悔罪。经过一番释法析理,小郑痛哭流涕地说:“我知道自己的行为对不起受害人,对不起家人,对不起社会,今后一定改正错误,不再做违法犯罪之事。”

“灵活适用‘温情式’审判,让未成年被告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宽容,消除抵触情绪与思想顾虑,促使其更好地认罪悔过,是‘感化、挽救’的一个要点。而对于案件是否适用该审判方式,则取决于我们涉少刑事案件的庭前社会调查工作。”叶永清告诉记者,案件受理后,该院会针对每个案件具体情况立即组织深入调查走访,认真听取有关家长、学校、居委会、派出所的意见建议,剖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和动机,召开“庭前会诊会”, 寻找感化点,有的放矢地拟订庭审方案,并主动及时与被告人沟通,让被告人放下包袱。

庭上案件审理

注重教育感化

“尊敬的法官姐姐,您庭上的一番话,真正说到了我心里。我今后一定好好做人、好好学习、好好处事。”这是涉嫌寻衅滋事的在校生小范的悔过之言。

2017年3月的一天,小旭与小文在寿宁某中学厕所因相撞产生矛盾。课后,小旭纠集了朋友小范、小杨等多人商议报复小文。

当夜20时许,获悉小文在鳌阳镇某游戏机店的小范、小杨与小旭等10余人先后赶往将小文殴打致轻伤。案发后,小范及小旭、小杨等人的亲属与小文及其法定代理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共同赔偿小文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小文对小范及同案人小旭、小杨等的行为予以谅解。

小旭、小杨未满16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小范则被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诉至法院。主审该案的张慧娥法官,在庭前作了大量的社会调查工作,知道了小范原是一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后因父母离异导致叛逆,开始变得不爱与父母交流,并好结伙滋事。

庭审的法庭教育工作中,张慧娥用拉家常的方对小范的行为进行了剖析。听了张慧娥的一番话,小范留下了真诚的泪水,表示一定悔改。法庭针对小范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免予刑事处罚,并将犯罪记录封存。

涉少刑事审判,庭审教育是必经程序。如何发挥其最大作用,该院可谓下足功夫。法庭根据之前社会调查掌握被告人的身心状况、犯罪原因、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情况,“对症下药”,充分调动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参与的积极性,注意教育方式,从法、理、情等不同角度,使用易于理解和接受的语言,对被告人进行法制、道德、人生观、亲情等全方位教育,。

近年来该院审结的未成年犯罪案件,经庭审教育悔罪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