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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8月22日公告

2018-08-22 13:20: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8年08年09日1时35分许,我大队石井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在南安市省新镇协华物流园旁查获一辆涉嫌运输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鄂C1E679改装厢式货车,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5.48吨。

2018年08月13日18时许,我大队海联边防派出所在南安市官桥镇军民同心路一无名停车场门口查获一部闽CZ7322改装面包车,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1.23吨。

2018年8月18日11时40分许,我大队石井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在南安市洪濑镇扬美工业区一无名停车场内查获一部涉嫌运输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闽C70MA7白色厢式货车,车上四个塑料桶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2.71吨。

因上述查扣的物品来源及属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南安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8年8月22日

认领公告

2018年8月17日01:50,石狮大队东埔边防派出所官兵根据线索,在石狮市鸿山镇西墩村信达修车厂旁附近(非边防辖区)抓获一部闽A901Z3的改装白色厢式货车(车架号、发动机号不详),查获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若干吨(经测量为6.64吨),现场未发现可疑人员。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及车辆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8月22日

认领公告

2018年8月17日,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洛阳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泉港区坑内村顶坑内197号一铁皮房查获两个地上油罐。经测量,该罐内储存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5.12吨。

因上述查获的柴油原主不明,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8月22日

认领公告

2018年8月6日6时25分许,泉州边防支队司令部情侦科根据线索,组织惠安县边防大队崇武边防派出所在泉港区山腰街道钟山路附近查获1部厢式改装油罐车(闽C213EQ),经过磅称重,该油罐内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9.43吨,现场未查获涉案人员。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和车辆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惠安县边防大队崇武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惠安县公安局崇武边防派出所

2018年8月22日

认领公告

2018年8月6日6时45分,泉州边防支队司令部情侦科根据线索,组织惠安县边防大队崇武边防派出所在泉港区前黄镇驿峰西路联信汽修厂附近查获1部油罐车(湘M08253)及2部厢式改装油罐车(闽C00CE5、闽C56FS5),经过磅称重,湘M08253油罐车内存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25.53吨;闽C00CE5厢式改装油罐车油罐内存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6.56吨;闽C56FS5厢式改装油罐车油罐内存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9.86吨。查获无合法手续成品油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和车辆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惠安县边防大队崇武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惠安县公安局崇武边防派出所

2018年8月22日

认领公告

2018年8月16日1时25分、5时许,我支队在泉州泉港区界山镇路段分别查获两辆涉嫌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面包车(车牌:闽C8G939、闽C96HL2),经测量,该两车实际运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1.35吨、1.2吨。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8月22日

认领公告

2018年8月9日03时20分许,乌屿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在晋江市陈埭镇红星物流园内查获涉嫌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一部油罐车(赣CR4860-赣CW681挂),后经过磅、称量,油罐内共装有涉嫌无合法手续成品油30.05吨。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局乌屿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乌屿边防派出所

2018年8月22日

认领公告

2018年8月14日17时30分,惠安边防大队接工作关系举报称,在东桥镇燎原村洋下湖附近空地(非边防辖区)有一地下油罐,当日18时12分,惠安边防大队大队部官兵联合莲城边防派出所官兵到达惠安县东桥镇燎原村洋下湖附近,并发现该处地下有一地下油罐,罐内有无合法手续柴油若干(后经过磅称重为2.24吨),现场未发现可疑人员及其他情况。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8月22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仓山区老翁电动自行车店不慎遗失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13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104MA2XPK0B1C,现声明作废。

福州市仓山区老翁电动自行车店

2018年8月22日

通知

本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上午9点在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董事、监事、经理的变更、章程备案的股东会议,请福州驰誉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宇隆贸易有限公司按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亚通塑胶(重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2日

遗失声明

闽侯县贵娜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0月16日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1210797892341,声明作废!

闽侯县贵娜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2日

福州法西妮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聂明秀与被告福州法西妮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林诗龙、闽侯县荆溪镇关中村合作经济管理委员会:

本院受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与被告林诗龙、闽侯县荆溪镇关中村合作经济管理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21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王彩英、游宝冰、吴美容:

本院受理原告叶书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林春、蒋文龙、胡周涵:

本院受理原告叶书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郭骥: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港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8点30分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林夏:

本院受理(2018)闽0125民初1730号原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李国模、陈素珍、李国雄: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林支行与被告李国模、陈素珍、李国雄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304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李国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林支行借款93725.77元及至2017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13479.69元和自2017年12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为浮动利率,按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28%确定(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后次年起调整),执行月利率9.31‰;罚息、复息按利息利率加收50%计算];二、陈素珍、李国雄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林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李国模、陈素珍、李国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6元、公告费720元,由李国模、陈素珍、李国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绿金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绿金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018]榕仲受字第316号) ,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们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现定于2018年11月22日上午9:00在本会第一仲裁室开庭审理。(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许惠平:

本会受理申请人邱奕金与被申请人许惠平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榕仲受字第159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榕仲裁字第237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福州市聚格贸易有限公司、候德彪: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州米厂与被申请人福州市聚格贸易有限公司、候德彪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榕仲受字第401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榕仲裁字第236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