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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9月6日公告

2018-09-06 14:48:33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8年6月4日05时30分许,我大队后渚边防派出所巡逻工作中在泉州市丰泽区宝山社区匹克厂旁一空地(边防辖区)查获一辆车牌为闽CX799N涉嫌改装和装有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江铃全顺牌小型汽车,该小型汽车内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1.04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和涉案车辆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丰泽区公安边防大队

2018年9月6日

认领公告

2018年8月13日8时30分许,长乐边防大队联合福州边防支队根据线索在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龙山路福建水泥福州练石公司附近查获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案一起,现场查获一辆改装油罐车闽A5M637(闽AC703挂),油罐4个。现场查扣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59.15吨(其中改装油罐车内29.23吨,油罐内29.92吨)。因上述成品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长乐区公安边防大队认领,逾期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边防大队

2018年9月6日

认领公告

2018年9月3日4时5分许,泉州边防支队缉私专班联合东岭边防派出所在泉港区南浦镇通港路路段查获一辆改装油罐车(闽C35DM1),该改装油罐车内查获无合法手续柴油2.05吨,现场无查获有关人员。目前,该案由我支队东岭边防派出所办理。因查扣的柴油油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9月6日

认领公告

2018年9月3日4时40分许,泉州边防支队缉私专班联合东岭边防派出所在泉港区南埔镇通港路路段查获一辆改装油罐车(闽C35779),该改装油罐车内查获无合法手续柴油1.73吨,现场无查获有关人员。目前,该案由我支队东岭边防派出所办理。因查扣的柴油油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9月6日

认领公告

2018年9月3日4时50分许,泉州边防支队缉私专班联合东岭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菜堂村村口查获一辆改装油罐车(闽C33JV5),该改装油罐车内查获无合法手续柴油1.04吨,现场无查获有关人员。目前,该案由我支队东岭边防派出所办理。因查扣的柴油油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9月6日

认领公告

2018年9月3日5时45分许,泉州边防支队缉私专班联合东岭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钟厝村查获一辆改装油罐车(闽C16907),该改装油罐车内查获无合法手续柴油2.04吨,现场无查获有关人员。目前,该案由我支队东岭边防派出所办理。因查扣的柴油油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9月6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信达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9月4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夏伟 联系电话:15060061223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台路26号南台花园2号楼1层07店面-1

福州信达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夏伟 组员:熊清清

2018年9月6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绿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9月2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罗嗣亮 联系电话:18063747555

清算组成员:罗嗣亮、张怀荣、何日贫

联系地址:浦城县水北街镇黄碧村大口窑98号

福建省绿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组长:罗嗣亮

2018年9月6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8年9月3日的股东会决议,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48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18950653919 联系人:邹青华

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9月6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建瓯市远顺健身茶研究所不慎遗失建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9月30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一份(许可证编号:SP3507831210023024;有效期限: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建瓯市远顺健身茶研究所

2018年9月6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和盛万泰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08月15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刘玲伟 联系电话:13616093089

联系地址:霞浦县松港街道福宁大道45号迪鑫阳光城3幢1703号 组长:刘玲伟 成员:王生平、陈文晓

福建和盛万泰贸易有限公司

2018年9月6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8年9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福建省凌创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2XR5MB16)拟减少注册资本,由66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3333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人:范荷娟 电话:15892188785

地址: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新华路新华大厦1004室

福建省凌创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9月6日

邱育树、林碧云:

本院对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邱育树、被申请人林碧云行政非诉讼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303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涵卫计征决【2016】庄边第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邱育树、林碧云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7024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6日

邱振贤、柯素霞:

本院对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邱振贤被申请人柯素霞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303行审58号行政规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涵卫计征决【2016】庄边第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邱振贤、柯素霞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8127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6日

戴国熙、戴丽英:

本院对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戴国熙、戴丽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303行审9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涵卫计征决【2017】涵西第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戴国熙、戴丽英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10929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6日

郑志伟:

本院对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郑志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303行审9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涵卫计征决【2017】芦第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郑志伟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1354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6日

林建凡: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6日

吴元春、杨梅金: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林春梅与你们及浦城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3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吴元春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林春梅借款1800万元,并支付该款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1600万元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100万元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100万元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二、吴元春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林春梅已结算的借款利息700万元;三、驳回林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6日

伊建荣、李甜:

本院受理原告伊美爱与被告伊建荣、李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伊健荣、李甜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8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伊健荣、李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期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江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6日

姚宗恩、姚培玉:

本院受理原告胡金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6日

林建辉:

本院受理原告游科与被告林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