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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法院立足“1234”工作法打造复绿补种升级版

2018-09-14 11:13: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四举措全方位保障复绿补种

“对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刑法,我后悔不已,对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2015年10月,被告人黄某为了修缮仓库和猪栏,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砍伐林木35.7625立方米。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滥伐林木数量较大,鉴于被告人黄某与村委会签订管护协议,在限期内种植油茶2亩,有投案自首,如实坦白情节,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修复协议到期后,该院承办法官通过案后走访村委会、询问黄某生态修复情况时,发现黄某并未按修复协议进行生态修复管护。为此,该院特向黄某发出生态修复令,责令黄某于4月底按期履行生态修复协议,并进行管护。

“对于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任承担者,以往法院仅仅是定罪量刑,判刑和处罚金,但环境破坏的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其实更有意义的是让违法者承担起生态环境的修复,实现司法审判和普法教育相统一。”泰宁县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合议庭负责人说。

据了解,“复绿补种”制度主要是针对毁林犯罪案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修复”的审判理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作用,创新性地提出以签订补种复绿协议、植树令、管护令、林木补种监管令等形式责令督促毁林犯罪分子补种树木,并将被告人进行“复绿补种”作为从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该项制度在修复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使法律价值达到最大化。目前,该院根据辖区情况,推出原地修复、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修复验收四种举措,全方位保障复绿补种。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廖升福 廖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