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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法院发出“滥用管辖权异议”罚款决定书

2018-09-19 10:28: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滥用管辖权异议 男子被罚5万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19日讯   近日,晋江一男子为自己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6年,晋江市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以吴某及其妻子施某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共计6件,总涉案标的额294.03万元。

审理过程中,晋江法院在采用其他方式向吴某送达应诉材料未果后,依法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应诉材料,但吴某均在公告期届满后答辩期届满前一天通过邮寄方式向该院递交管辖权异议书(未载明地址信息),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拒绝提供送达地址、规避送达、拒不到庭应诉。

该院审查后对吴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均予以驳回。吴某不服裁定,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均予以维持原裁定。

2017年,晋江法院知识产权庭再次受理以吴某及其妻子施某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件,涉案标的总额105.3250万元。此后,吴某故技重施,对该5件案件再次以同样的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样的方式规避送达,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审判质效。

晋江法院认为,吴某在之前所提的管辖权异议均被一审、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的情况下,再次以相同的理由在其他案件提出,且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拖延诉讼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综合考虑决定给予罚款5万元,并依法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吴某的“小聪明”为自己换来了一纸裁定。8月27日,被执行人吴某到晋江法院缴清罚款。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初衷是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纠正管辖错误,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费用低、条件宽松,使得不少当事人为拖延诉讼,滥用该项权利,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不仅损害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审判质效。” 该案的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晋江法院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正当的诉讼权利,但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以达到拖延诉讼、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的当事人也将依法给予严惩。

法官提醒当事人诚信参与民事诉讼,呼吁各法律职业共同体合力引导当事人诚信参与诉讼,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勿再采取规避送达、滥用管辖权异议、笔迹鉴定、虚假上诉等拖延诉讼惯用伎俩来互相伤害。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尤燕玲 林智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