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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9月28日公告

2018-09-28 15:50:44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8年9月21日4时30分许,支队司令部缉私专班根据线索,在晋江市英林镇龙英路段(非边防辖区)查获一部油罐车(赣F-B1761、赣F-6C32挂),该油罐车罐内装有疑似柴油若干,经过磅、称量,油罐车油罐共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31.63吨。因上述被查扣的无合法手成品油属主不明确,请属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9月28日

认领公告

2018年9月19日3时15分,我支队乌屿边防派出所在福建省石狮市狮城大道灵秀镇仕林村路段查获一部车牌为闽C32269的改装厢式货车,查扣柴油8.51吨。因上述查扣的车辆、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9月28日

认领公告

2018年9月22日06时40分许,我大队石井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在南安市水头镇荷北路路段查获一部闽G53105油罐车,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13.4吨。因上述查扣的物品来源及属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南安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8年9月28日

认领公告

2018年9月14日6时许,泉州边防支队司令部情报科根据线索举报,联合缉私专班及海联边防派出所,在南安市水头镇小盈岭超限超载检测站旁324国道旁查获载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赣CQ4122-闽DR563挂厢式货车(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30.63吨),现场查获嫌疑人宋德松,无法提供该批柴油货主及来源。赣CQ4122-闽DR563挂厢式货车车主李少坦无法提供该批柴油货主及来源,该案移交南安大队海联边防派出所办理。因上述查扣的成品油的来源及属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南安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8年9月28日

认领公告

2018年08月14日12时15分许,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峰尾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沙格村路段查获一辆改装的闽C10643面包车,在该面包车内共查获涉嫌为无合法手续柴油2吨。因上述查扣的财物属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属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峰尾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峰尾边防派出所

2018年8月21日

认领公告

2018年08月28日18时00分许,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峰尾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肖厝村村道查获一辆改装的苏E0K913越野车(该车套牌,原车牌号苏E0KC13),在该越野车内共查获涉嫌为无合法手续柴油1.57吨。因上述查扣的财物属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属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峰尾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峰尾边防派出所

2018年9月4日

认领公告

2018年09月02日05时00分许,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峰尾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肖厝村海边查获一艘浅蓝色未标明船名船号的船舶,在该船舶的油舱内共查获涉嫌为无合法手续柴油7.4吨。

因上述查扣的财物属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属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峰尾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峰尾边防派出所

2018年9月8日

认领公告

2018年09月20日11时30分许,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峰尾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肖厝村大门查获一辆改装的无牌面包车,在该面包车内共查获涉嫌为无合法手续柴油2吨。因上述查扣的财物属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属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峰尾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峰尾边防派出所

2018年9月26日

认领公告

2018年09月24日16时20分许,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峰尾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通港路柯厝村路段查获一辆改装面包车(车牌号:闽C50AG9),在该面包车内共查获涉嫌为无合法手续柴油2.07吨。因上述查扣的财物属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属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峰尾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峰尾边防派出所

2018年9月28日

认领公告

2018年9月20日3时40分,长乐边防大队联合福州市公安边防支队打油专班一组根据线索在福州市湾边大桥桥头距福州南高速收费站200米处查获一起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案,现场查获油罐车赣CT9637一部,现场共查获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约33.35吨。因上述财物及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长乐区公安边防大队认领,逾期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联系人:徐警官 联系方式:18695771403

联系地址:长乐区西洋中路285号长乐公安边防大队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边防大队

2018年9月28日

认领公告

2018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我所在连江县马鼻镇浮曦村附近路段查获一辆涉嫌装有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改装车辆“闽AQ2076”查扣“闽AQ2076”车上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24.40吨。请上述被查扣成品油及车辆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内到我所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所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址:福建省连江县下宫乡可门边防派出所,联系人:李小龙,电话:0591-26431468。

连江县公安局可门边防派出所

2018年9月28日

认领公告

2018年9月14日上午10时许,我所在连江县下宫乡下宫村码头附近查获一艘涉嫌装有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改装船舶“闽连渔运69458”查扣“闽连渔运69458”船上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18.98吨。请上述被查扣成品油及船舶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内到我所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所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址:福建省连江县下宫乡可门边防派出所,联系人:李小龙,电话:0591-26431468。

连江县公安局可门边防派出所

2018年9月28日

认领公告

2018年9月14日下午13时许,我所在连江县坑园镇前屿村码头附近查获一艘涉嫌装有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改装船舶“无船名号的泡沫船”查扣“无船名号的泡沫船”船上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27.56吨。请上述被查扣成品油及船舶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内到我所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所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址:福建省连江县下宫乡可门边防派出所,联系人:李小龙,电话:0591-26431468。

连江县公安局可门边防派出所

2018年9月28日

认领公告

2018年9月16日下午13时许,我所在连江县马鼻镇浮曦村码头附近查获一艘涉嫌装有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改装船舶“闽连苔3032”查扣“闽连苔3032”船上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53.42吨。请上述被查扣成品油及船舶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内到我所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所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址:福建省连江县下宫乡可门边防派出所,联系人:李小龙,电话:0591-26431468。

连江县公安局可门边防派出所

2018年9月28日

阮赛香、陈仕忠、黄赛香: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翁华干、何惠珍、孙绍润、吴书品、胡自兴、林如学、陈明: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孙成春、孙细妹: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吴明雄、刘妃芯、吴明香、吴瑞妹: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吴文华、叶兰兰、吴虎坤、吴坛成: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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