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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考评的“志愿者”

2018-09-29 12:34: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晋江市检察院实行“四重监督”考察轻刑案件嫌疑人从事社会服务情况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9日讯  近日,晋江市一些养老助残服务机构出现了一张特别的表格,其中栏目有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效果、指定工作类型等。为什么设置这样一张表?这些栏目又有什么作用呢?原来,这是晋江市检察院对社会服务情况进行考察使用的表格。为了考察轻刑案件嫌疑人从事社会服务的具体情况,完善轻刑案件从事社会服务依法适用不起诉机制,该院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帮助一些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

8月的一天,林某完成了60小时的社会服务,经过考察机构评定,林某各方面表现合格,最终晋江市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2017年9月21日21时许,林某的妻子李某于晋江市安海镇某店铺路口因摆摊问题与许某及其母亲发生争执,林某得知后赶到现场,双方互相殴打。事后经鉴定,许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林某为轻微伤。

2017年10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犯罪嫌疑人林某赔偿被害人许某4万元后取得了许某的谅解,而林某也于当日向警方投案。

检察官经初步审查,该案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依法可以作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林某主动表示愿意参与社会服务来悔悟自身行为。于是,晋江市检察院让林某到晋江某养老院从事60小时的社会服务,进一步考察其认罪悔罪态度。

晋江市检察院检察官表示,让轻刑案件嫌疑人从事社会服务的设想之一,是希望通过养老助残服务机构中从善的氛围影响轻刑案件嫌疑人,再通过这些人员去辐射周围,实现“一片好人改造一个人,一个好人影响一片人”的社会效应。

在探索轻刑案件从事社会服务依法适用不起诉机制的过程中,如何监督才能避免虚假服务?避免该机制流于形式?这是晋江市检察院最担心也是最关注的问题。为此,该院设计了四重监督体系,分别是被害人反映机制、检察官巡查机制、社会监督员机制和公开审查程序。

启动该机制前,晋江市检察院将告知被害方犯罪嫌疑人从事社会服务的时间和地点,允许被害人就其表现向承办检察官反映情况;检察官还将不定期对从事社会服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巡查,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如期参与社会服务,了解其悔罪表现,避免“虚假服务”和“以钱代劳”;并邀请晋江民间爱心人士、社会贤达作为社会服务的监督员,不定期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不认真履责的情况,经核实后直接提起公诉。

而这当中,一些养老助残服务机构就成为考察评估机构,也就是轻刑案件从事社会服务依法适用不起诉机制引入的第三方监督机构。这些养老助残服务机构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服务进行考察评估。在这个服务过程中,他们可以评定犯罪嫌疑人的服务态度等,通过累计服务时长和综合表现认定来确定服务是否合格。对于社会服务考察意见有异议的,该院还主动召开公开审查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区)人员、被害人、养老助残机构人员参与,听取各方意见,对于社会服务不合格人员则以原罪名直接起诉。

(本报记者 肖赣 通讯员 林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