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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10月12日公告

2018-10-12 11:33: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南平市建阳区圆一典百姓大酒楼: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大自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圆一典百姓大酒楼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圆一典百姓大酒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福建大自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餐费保证金9217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方淑琴、吉健:

本院受理原告吴细华与被告方淑琴、吉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淑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细华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方淑琴、吉健:

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娇与被告方淑琴、吉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淑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爱娇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爱娇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方淑琴:

本院受理原告江宝华与被告方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淑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宝华借款本金25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余伟、谭爱珠:

本院受理张跃平诉被告余伟、谭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745号,现向你公告送达宣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传票送达之日起的第三日下午16: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宣判。领取判决书为宣判之日,未到本院领取判决书的,自宣判之日起,经过60天即为送达,提出上诉状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15天内。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李长新、周建岗、曾俊勇、崔裕平、姚祖雄、张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盛香珍武夷新区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1405号。现福建省盛香珍武夷新区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第三人,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邱俊华:

本院受理原告周岐辉与被告邱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1419号。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9600元,共计29600元(该利息从2016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为24个月共计9600元,之后利息利随本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赵富春:

本院受理原告王勇涓与被告赵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1893号。诉请判令:被告赵富春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9290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10: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赵富春:

本院受理原告钟树文与被告赵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1894号。诉请判令:被告赵富春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0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赵富春:

本院受理原告江虹与被告赵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1955号。诉请判令:被告赵富春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10: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修明:

本院受理原告黄梦庆与被告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2038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4631元整及利息580元(月息按2分计算,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之后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黄桂花:

本院受理原告沈雅洪与被告黄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桂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雅洪借款本金387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计息,从2018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桂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雅洪律师代理费3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陈金汤:

原告王振与被告陈金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陈金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振喷绘款46380.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陈昕晖:

原告杨智付与被告陈昕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陈昕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智付借款本金31700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清偿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洪小斌:

原告江世清与被告洪小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洪小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世清租金4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陈国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告陈国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告陈国亮于2009年8月1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2009年建平阳个房借字150号);二、被告陈国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借款本金99596.86元及其利息6846.76元(该利息算至2017年5月7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如被告陈国亮未履行上诉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有权对被告陈国亮设定抵押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333号华龙金座大厦15层1510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094468号;土地证号:潭国用(2010)第01911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郑养如、徐柳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告郑养如、徐柳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告郑养如、徐柳凤于2009年3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2009年建平阳个房抵字31号《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二、被告郑养如、徐柳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借款本金48959.19元及其利息4082.57元(该利息算至2017年5月18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如被告郑养如、徐柳凤未履行上诉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有权对被告郑养如、徐柳凤设定抵押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黄花山路43号(南平市公路局建阳分局集资房2层303房)的房产[房产证号:潭房权证字第0008807-1号、第0008807-2号;土地证号:潭国用(2002)字第03357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魏长灿、张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告魏长灿、张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告魏长灿、张玉兰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号:350677206-2032-20130342127);二、被告魏长灿、张玉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借款本金281802.25元及其利息19704.07元(该利息算至2017年5月18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如被告魏长灿、张玉兰未履行上诉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有权对被告魏长灿、张玉兰设定抵押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朱熹大道3688号(凯旋城)2幢156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MJQ20150686号;土地证号:潭国用(2015)第0516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郑燕萍、招启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告郑燕萍、招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告郑燕萍、招启华于2010年1月3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2010年建平阳个房借字143号);二、被告郑燕萍、招启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借款本金459529.93元及其利息15861.45元(该利息算至2017年5月18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如被告郑燕萍、招启华未履行上诉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有权对被告郑燕萍、招启华设定抵押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塔下工业平台水岸名都第5幢102号房的房产[房产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04695号;土地证号:潭国用(2010)第04006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林红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告林红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告林红玉于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2012年建平阳个房借字312号);二、被告林红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借款本金317190.08元及其利息25491.41元(该利息算至2017年5月7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如被告林红玉未履行上诉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有权对被告林红玉设定抵押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北路998号(和顺景园)25幢3层2302房的房产[房产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24097号;土地证号:潭国用(2012)第02892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郭祥中、林忠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告郭祥中、林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告郭祥中、林忠美于2009年9月1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2009年建平阳个房借字210号);二、被告郭祥中、林忠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借款本金157818.77元及其利息6044.86元(该利息算至2017年5月7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如被告郭祥中、林忠美未履行上诉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有权对被告郭祥中、林忠美设定抵押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塔下工业平台水岸名都第1幢1层1101号(潭城街道建溪南路66号)房的房产[房产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094245号;土地证号:潭国用(2010)第02389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郭云、建瓯市云庆峰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左右贸易商行诉被告郭云、建瓯市云庆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郭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平市建阳区左右贸易商行借款169965元。二、驳回南平市建阳区左右贸易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黄桂花、高谟海:

本院受理原告应金根诉被告黄桂花、高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黄桂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应金根1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应金根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福建万晟管桩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润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万晟管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1621号。诉请判令: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空压机保养费14846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黄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康礼明与被告黄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1857号。诉请判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10: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刘润泽:

本院受理原告康礼明与被告刘润泽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1895号。诉请判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丁忠兴、陈燕霞:

本院受理福建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丁忠兴、陈燕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官云娟、高传成:

本院受理福建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官云娟、高传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遗失声明

城厢区实名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年4月 1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3022000218,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城厢区实名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2日

林海:

本院受理福建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林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吴忠通、颜大琼:

本院受理福建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吴忠通、颜大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陈才友、周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谭应仂与被告陈才友、周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2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才友、周婷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谭应仂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公告

(2018)闽04破2号

本院已于2018年7月30日裁定受理明溪县忠扬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为明溪县忠扬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明溪县忠扬矿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12月10日前,向该管理人(通信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村158幢尤溪商会大厦十层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9时在明溪县人民法院二楼会议室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详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和三明中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公告内容。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公告

(2018)闽04破7号

本院已于2018年7月30日裁定受理三明市天天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为三明市天天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三明市天天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12月10日前,向该管理人(通信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天鸿大厦12楼)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详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和三明中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公告内容。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周丽娟、孙枝东、阮月桂: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戴恩彬,男,汉族,1984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8407073217,原住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漳坂村戴朱176号,现去向不明:

本院受理原告长乐江田长顺纺织配件店与被告戴恩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古槐法庭开庭审理。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戴恩彬,男,汉族,1984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8407073217,原住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漳坂村戴朱176号,现去向不明:

本院受理原告林金彬与被告戴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古槐法庭开庭审理。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郑雪明,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6197008222531,原住福建省长乐市松下镇垅下村下郑路47号,现去向不明:

本院受理原告长乐江田长顺纺织配件店与被告郑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古槐法庭开庭审理。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周敏,男,汉族,1984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8408242916,原住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石门村周朱区36号,现去向不明:

本院受理原告郑燕与被告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古槐法庭开庭审理。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赵茂灼、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8)闽0125民初2365号原告程良与被告赵茂灼、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陈子成、范榕华、福建闽峰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8)闽0125民初2368号原告吴彩霞与被告陈子成、范榕华、福建闽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水源辰山茶厂不慎遗失中国人民银行建瓯市支行2010年12月17日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4015000438801,编号:3910-00738290,开户银行: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源分社,现声明该开户许可证作废。

建瓯市水源辰山茶厂

2018年10月12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不慎遗失于2011年06月2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平潭县支行签发的开户许可证及机构信用代码证,户名: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核准号:J3910013475601,帐号:35001617207052504872,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平潭分公司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