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从群众之“便”看服务之“变”

2018-10-15 12:00: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消防便民服务八项措施让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5日讯  今年8月,省消防总队推出深化改革便民服务八项措施后,全省各地消防部门积极推进落实。那么,群众从中是否获得更多便利?本期海西消防让我们走进三明、厦门,看看措施的推进落实情况。

事项“大瘦身” 红利更实在

从“告知承诺制”看厦门消防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加速度

审批提速,不是一句空话套话。作为国务院16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厦门市9月1日开始实行的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让市民感受到“放管服”改革释放出来的红利实实在在。

“事项瘦身”提速

“过去大小项目办理消防审批时,准备的材料冗杂又专业,外行人员一时半会儿很难搞清楚。”10月9日,前来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的林先生告诉记者,这次消防简政放权,减少准备的材料,缩短办事时间,这才是群众所期盼的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

林先生经营着厦门一家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酒店,此次过来是提交免于审批告知承诺书。“以前这类场所是实行备案的,也就是从设计到验收等材料都需要送到窗口过来,跑好几趟不说,关键是很浪费时间。”刚刚办完免于审批告知承诺书提交手续的林先生满意地告诉记者,这次改革取消“三项审批”后,取消了300平方米以下场所的消防备案,改用告知承诺书,全程办下来只需要10分钟,大大节约了办事时间。

10月12日,在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多规合一”项目审批大厅,工作人员甘秀珠(右)在为群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手续。 (曾德猛 摄)

林先生感受到的便利得益于此次厦门消防的“事项大瘦身”:除公共娱乐、老年儿童活动场所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下的装修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下且不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不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办公场所室内装修工程,一律取消消防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建设工程,一律取消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推行“容缺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不齐全情况下,可以先行申报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或备案。

新机制的推行,让像林先生一样的许多小业主们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便利。大学毕业不久的小李在家人的支持下投资30万元,在中华城开设了一家加盟饮品店。在消防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只让她在《告知承诺书》上填写场所基本信息,就可以装修营业了。小李说,这些惠民措施,对大学生创业实在太方便了。

“两审分离”加速

“瘦身”之外,厦门消防部门用好市场这只手,实施“两审分离”,将消防技术审查交由市建设局审图所。建设单位只要拿到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图审合格书、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就可以到窗口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采信测绘中心的项目测绘报告书,建设单位凭项目统一代码,就可以申请消防验收。将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纳入规划、人防、市政园林等部门联合验收,对规模较大工程中部分具有完整消防功能,满足消防验收条件的,允许分阶段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事项瘦身”提速,“两审分离”加速,让厦门消防部门具备了行政审批时限再压缩的内因和外力,实现了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当场办结;消防设计备案登记确认1个工作日完成;3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形式审查并出具批文;5个工作日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6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厦门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堪称“快”字当头,“快”在审批全流程。

健全“黑名单”制度

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收与放之间,体现的不仅仅是快的结果,更需要放的底气。厦门消防收放之间的底气,来自于放权不放责理念下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从对第三方机构监管、事中技术指导、事后安全监管入手,厦门消防部门明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的法定条件、告知要素。工程规划许可联审阶段,审核人员就介入消防技术标准指导,从源头上提升项目方案、设计合理性。监管方面,完善消防网上服务大厅系统功能,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模块,扩大中介事项管理范围,不定期对申请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未按《告知承诺书》中承诺内容实施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的,予以依法查处。

加强监管的同时,厦门消防部门着眼长远,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认定、评价体系,先后制定《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厦门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健全消防安全“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陈荣亮 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