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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银行转账凭证 借贷关系难以认定

2018-10-19 11:22: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应提供借条、收据等债权凭证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9日讯  民间借贷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因此出现的纠纷层出不穷。加之如今付款方式日益多样,借款人在手机上通过指尖就能实现钱款转账,为此难免会出现有借款无借条的情况。

那么,仅凭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日前,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驳回。

林某国向长乐法院起诉称,其与张某所在的公司有供煤业务往来,双方在业务往来中认识。

去年4月底,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林某国借款3789元,并承诺该款项可作为林某国与张某公司的业务往来款予以结算。去年4月28日,林某国向张某转账3789元,后张某所在公司并未确认该款作为公司业务往来款,张某也未还款。

事后,林某国要求张某返还借款378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诉讼中,林某国提供了一份工商银行的转账凭证,以此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

对此,张某辩称,他未向林某国承诺将3789元作为公司业务往来款,也未向林某国借款3789元,林某国提交的汇款单仅能证明3789元款项汇入的事实,无法证明借款事实。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那么,仅凭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张某向林某国借款的事实呢?

长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属实践性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林某国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其借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依法应对其与张某已缔结借贷关系并按约付款承担举证责任。而林某国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林某国已向张某汇款3789元,均没有关于双方缔结借贷关系的记载内容。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对林某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林某国主张其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理应提供借条、收据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予以证明,仅凭他提供的转账凭证,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办案法官说。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