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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法院公开宣判首起涉恶犯罪案件

2018-10-31 10:24:0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31日讯   日前,明溪县首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在明溪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叶某、张某、林某等人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8年1月23日晚,被告人叶某的朋友张某晨(另案处理),因为骑摩托车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摩擦,1月26日,被告人叶某、张某在张某晨的邀约下,由被告人叶某出谋划策,纠集另外8名未成年人,分乘两辆小车,在明溪县雪峰镇紫岭路将受害人杨某拦下,用事先放置在车内的棒球棍、砍刀殴打被害人杨某,经鉴定杨某为轻伤一级。同时,在被害人陈某琴非法拘禁罪一案中,因被害人陈某琴向被告人林某经营的三明市某担保公司借高利贷两万元,约定月利息30%,陈某琴未能及时偿还利息,2018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叶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将陈某琴带到明溪县滴水岩风景区,推入景区的水塘中浸泡近一小时后,陈某琴答应向被告人还钱,被告人林某、叶某才让她上岸。

此外,被害人陈某文欠林某母亲人民币2000元,2017年11月25日,被告人林某、叶某将陈某文带到其经营的担保公司逼其还钱,被告人林某指使被告人叶某将卷帘门拉下殴打受害人,致陈某文后脑勺出血。法院还查明,因受害人叶某华无力偿还被告人林某的借款,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将叶某华带到公司协商还钱一事,途中因怀疑叶某华要赖账,林某动起了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张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杨某,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叶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成立。叶某在犯罪中起指挥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张某、林某共同非法剥夺陈某琴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叶某、张某、林某犯非法拘禁罪成立。林某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叶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某、叶某在实施非法拘禁时,在寒冷的冬天将被害人推入水池,具有虐待情节,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张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平 胡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