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清流法院首用“七人合议庭”审结一起涉“伞”案

2018-11-07 10:03:0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7日讯   近日,清流法院对被告人宁化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某龙充当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伞”,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高利转贷罪,被告人方某生犯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是清流法院今年以来审结的首例充当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伞”的案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首次采用“七人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龙和被告人方某生利用张某龙担任宁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查禁违法犯罪的职务便利,多次向许某生索取贿赂款共计151.75万元,充当许某生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保护伞”,明知许某生从事非法采矿活动,不予查处打击,并为许某生谋取不正当利益。张某龙利用其担任宁化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8.5万元,充当江某彬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行为的保护伞,明知江某彬涉嫌参与“8·10”制毒案,对江某彬放任不管,使其不受到追诉;明知王某某未检举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虚假立功材料,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张某龙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230599.62元,数额较大。

清流法院经审理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高利转贷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龙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8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方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

清流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该院员额法官及各界群众约50人旁听了庭审。

(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范招玉 桂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