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伙同他人抢劫 未动手载着同伙逃离
检察官:此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中的共犯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6日讯 在参与犯罪的过程中,一些人认为只要自己“没动手”就和自己没关系,却不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了“共同犯罪”。德化县一名初中生在伙同他人抢劫了摩的司机后,载着同伙逃之夭夭,最终落入法网。 2016年7月15日晚,德化县某中学初二在校生黄某没有到学校上晚自习,他去哪了呢?原来,黄某结识了社会青年杨某、陈某等人,无心上学的他逃课和他们混在一起。 当晚19时许,杨某一时兴起提议抢劫摩的司机,陈某表示同意,碍于面子的黄某没有拒绝。杨某遂准备了一辆摩托车、一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 次日凌晨3时许,杨某以雇请摩托车外出为由,将摩的司机诱骗至德化县某乡镇一偏僻路段,黄某则骑摩托车载陈某尾随摩的司机前往。随后杨某、陈某持菜刀、水果刀抢走摩的司机的一部手机及现金48元。黄某到案发现场后,一直没有下车,待杨某、陈某得手后,黄某骑摩托车载二人离开。 落网之后,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陈某、黄某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法院以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法: 莫落入“共同犯罪”认识误区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虽然黄某作案时还是一名初二的在校生,犯罪意图不是由其提起,其对被害人亦没有暴力伤害行为,但是抢劫罪是严重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大。 一些青少年不能真正地理解“共同犯罪”,他们常常认为只有动手的那个才要被惩罚,就像案例中的黄某,在同案人提议抢劫的时候,他不好意思拒绝,但是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他的表现都相对“消极”,没有积极准备作案工具,没有对被害人有人身伤害行为,但是最后黄某同样以抢劫罪的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只要主观上知道他人要去实施犯罪,客观上为他人提供了帮助,哪怕只是站在一旁当个“旁观者”,也是为他人提供了精神上的支持,想要以没动手没参与来撇清关系是不可能的,同样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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