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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驾驶摩托车  载同学兜风酿事故

2018-11-19 11:55: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检察官:未成年人无驾驶资格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9日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一些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问题也屡见不鲜,甚至有家长为了孩子出行方便,给孩子提供摩托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在对交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的同时,也给很多家庭带来伤害。

李某是一名高一新生,入学之后,看到周围有些同学骑助力车或者摩托车上学不禁心生羡慕,尽管学校三申五令禁止学生骑机动车上学,但还是抵挡不住李某买车的决心。受不了李某的软磨硬泡,想到可以不用再接送儿子上学放学,李某的父亲最终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给李某。

近日,李某约上同学苏某一起到校外骑车兜风。李某驾驶着自己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苏某行至德化县浔中镇某路段拐弯时,由于车速太快,来不及刹车,车辆冲上了道路右侧人行道上,并直接撞到路边的树干上,造成苏某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苏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经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后,李某的父亲赔偿被害人苏某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李某担心被判刑羁押而心灰意冷自行退学,到审查起诉阶段,李某已退学半年有余。承办检察官了解情况后,积极与李某所在高中联系,恢复了李某学籍,定期对李某进行跟踪帮教,并促成李某与被害人家庭进行刑事和解。在了解李某家庭相对困难后,除了李某赔偿的部分,德化县检察院还帮助被害人申请刑事司法救助,缓解因治疗、护理等带来的经济压力。鉴于李某与被害人系同班同学,双方经调解,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谅解了李某,支持对李某的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本案中,李某的家长贪图不用接送孩子的方便,在明知儿子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依然买了摩托车给李某,为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埋下了隐患。殊不知,未成年人未经正规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培训、考试,不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加之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违法上路行驶易引发交通事故。

所以,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家长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这不仅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更是为了自己以及他人不受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本报记者 肖赣 通讯员 徐晓莲 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