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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12-12 15:33:0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2日讯   近日,惠安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首起由惠安县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孙某洪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71万余元,上缴国库。同时,孙某洪应对非法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治理修复费用36万余元、评估费用8217元,合计37万余元(款项已预缴)。

该案由惠安法院院长吴泰雄担任审判长,惠安检察院检察长许金标出庭支持公诉,庭审采用“3+4”的7人大合议庭模式。

惠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12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孙某洪身为矿山生产管理者,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洪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孙某洪在案发后,能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予以减轻处罚。其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表示自愿对破坏的矿区区域进行生态修复,并于判决宣告前全部预交地质环境治理修复费用和评估费用37万余元,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孙某洪因非法开采石料销售所得71万余元,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其未办理采矿许可手续,雇佣他人非法开采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的两处采矿场,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和周边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据此,惠安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孙某洪当庭表示服判,认罪悔罪。

(石艺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