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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法院审结首例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

2018-12-13 10:30: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3日讯  日前,大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了一起由大田县监察委移送的郑某、李某等6人涉嫌职务犯罪案。该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首起由大田县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伟、李某田、苏某、陈某、毛某、郑某等6人同属大田县乡镇企业开发公司。2012年2月至2014年1月间,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公司收入的代为支付2011-2013年度保险费872400以年终奖名义私分给公司13名职工。2012-2013年间被告人李某伟等6人利用职务的便利,共同将公司收取管理的保险费用250800元截留并侵吞并平分。2011-2013年间郑某利用自己经手管理保险费用的职务便利,将由本人保管的保险费挪用303034.06元进行炒股营利活动。案发后,李某伟等人先后到大田县监察委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退出涉案款项。

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伟、郑某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计872400元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李某伟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李某伟、李某田、陈某等6人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共同侵吞公款250800元,数额巨大,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郑某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经手管理公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03034.06元进行股票交易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对李某伟等判处二年四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视情予以缓刑及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刘娇佑 孙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