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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途中发生故障自燃 女子逃生受伤起诉获赔

2019-01-15 10:59: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福清的林女士最近就遭遇这样一桩倒霉事:在一次前往广州的旅途中,自己乘坐的大型客车突然发生故障自燃。在逃生过程中,林女士不慎摔倒并被逃生人群踩踏致伤。因这件事,林女士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因索赔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三方起了纠纷。之后,林女士将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福清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客车自燃受伤女子状告两家公司

庭审中,林女士介绍说,2017年8月31日,她乘坐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营运的大型卧铺客车前往广州,当车辆行驶到沈海高速福州往广东方向时,由于电气线路故障发生自燃。“当时逃生场面有点混乱,大家都急于逃生。我在逃生过程中不小心摔倒了,就被后面逃生的人踩踏受伤。”林女士说,这次事故中,她受伤较为严重,被医院诊断为肝挫裂伤并出血、失血性休克、肺部挫伤、胸腔积液等。

“当时医生建议我避免体力劳动6个月,我共花费医疗费77492.55元。”林女士称,其间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先后共支付了8万元治疗费用,但对于其他损失却拒不赔偿。

无奈之下,林女士将涉事营运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林女士认为,她乘坐该公司营运的车辆,公司有义务将其及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但该公司未全面履行职责,致使她受伤,理应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她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18823.15元,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涉事营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对此,涉事的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方面则辩称,首先,事故发生后,公司方面已先行支付8万元给林女士。其次,公司在保险公司有投保,每位乘客的责任限额为60万元,因此即使赔付,也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向林女士支付赔偿款。

“再次,林女士是被人踩踏受伤的,应当由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涉事公司认为,除此之外,林女士主张的部分费用不合理,比如医疗费,医疗发票合计71772.55元,5720元用于购买人血白蛋白,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是用于林女士治疗且是治疗过程所必须的等等。

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则辩称,他们对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投保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根据出警证明,载明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所以林女士应提交其是由于此次火灾造成的事故引起受伤的证据,否则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至于其他赔偿项目,公司则同意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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