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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没开车却让朋友开 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

2019-01-15 11:07: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检察官:明知驾驶人已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5日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成为大家的共识。日前,广东蕉岭籍男子林某喝酒后并未开车,但把自己的车子交给一同喝酒的朋友陈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结果俩人都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前,经武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林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与朋友相约吃饭喝酒

临时赶路让朋友代驾

2017年8月2日晚,林某与陈某相约在广东蕉岭县的一家饭店吃饭喝酒,饭后二人便一同到朋友家泡茶聊天。当晚23时许,林某临时有事要前往武平县岩前镇。他意识到自己喝了不少酒,已经不能开车了,便将车钥匙交给喝了较少酒的陈某,让陈某开车送自己去岩前镇。陈某虽然也喝了酒,但他认为自己还算清醒可以开车,便没有拒绝林某的要求。

于是,陈某开着林某的小车载着林某从广东省蕉岭县出发往武平县岩前镇方向行驶,途经武平县岩前镇大布村灵岩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陈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5mg/l00ml。随后,民警依法对陈某进行抽血,经过血液鉴定,陈某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83.74 mg/l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指示并提供工具行为

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

“林某在明知陈某有喝酒的情况下,仍要求陈某驾车载其到岩前取货,其在主现上属于明知自己叫陈某驾车的行为可能涉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的情况,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林某叫陈某驾车且提供自己的机动车,属于指示并提供工具的行为,因此林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承办检察官表示。

之后,警方将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武平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释法:

承办检察官在讯问林某过程中,林某提出辩解:“我是喝了酒,但是我没有开车,叫朋友开车,怎么就犯罪了?”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林某的行为是属于第二种情况。”经过检察官的释法,林某自愿认罪。

检察官提醒大家:在自己做到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要注意提醒一同喝酒的朋友酒后不能开车。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彭二金 张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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